强化环资审判职能 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2022-11-29 09:16: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红军
 

  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工作大局,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能力水平,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工作大局,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能力水平,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环境司法审判专业性强,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审判机构、提高审判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是加强环境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选拔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环境司法审判队伍中来,并加强业务培训,更新生态环境司法理念,提升综合审判错综复杂环保案件的能力,培养环境资源专业法官。人民法院要始终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推动绿色发展,切实强化环资审判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不断加强专门化体制机制建设,配优配强环资审判力量;始终坚持审判质效并重,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持续丰富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念。近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并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正确处理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积极推动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放宽环保领域公益诉讼门槛,提升环保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空间。贯彻预防和恢复司法理念,注重采用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异地恢复”“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惩罚性赔偿”等责任方式,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深入落实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制度机制。当前,四级法院审级职能逐步优化,案件结构和分布更加科学合理,人民法院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不断发展丰富新时代生态保护司法供给新模式。建立健全立案、审判、执行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环资审判从“人员三合一”到“审判资源三合一”的转变。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主动督促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环境修复义务,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的司法机制。积极探索诉源治理与环境资源审判新模式,通过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助力乡村振兴等方式,强化环资案件源头预防、治理、化解,不断深化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积极构建多元共治工作格局,深化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防线,但不是唯一防线。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既通过行政审判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建立健全审判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实现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推动完善生态环境司法鉴定制度、快速鉴定评估机制,推动建立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快推进评估意见应用。加强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环境监管失职犯罪。主动接受人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环境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发挥司法延伸效果,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同推进生物多样性司法协同保护基地和生态环境法治公园建设,融入环保理念和法治元素,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加大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群众环境资源司法需求。人民群众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行环境司法审判的公众参与,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在环保审判领域全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时上网公开生效生态环境裁判文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努力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多种形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进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了解,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打通人民对生态环境司法需求的“最后一公里”,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勇担使命,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积极担当作为,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热切关注和现实需要,在环境司法中充分履行职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