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坚持以审判专门化为抓手,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重拳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切实保障环境民事权益;强化行政审判预防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不断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2019年,安徽全省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6433件,审结15512件,为建设山水人文共生、生态绿色共享的美好安徽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跨省倾倒固体废物 11人两公司受重处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曹冠、胡余保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赴嘉兴、杭州等地,联系嘉兴绿一环保公司、杭州沃杰物业公司等企业,非法收集7164吨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运输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等地非法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日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冠等11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跨省运输、转移有害固体废物,并非法倾倒,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认定被告单位杭州沃杰物业公司、嘉兴绿一环保公司、曹冠等11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杭州沃杰物业公司罚金700万元、嘉兴绿一环保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曹冠等11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510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61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曹冠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29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督办的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芜湖法院对跨省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在追究曹冠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1100万元,并判令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单位依法赔偿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1125万余元,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非法跨省转移污染物的违法成本。案件审结后,三山区法院分别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以及保丽洁公司等8家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从加强固废监管、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月亮湖遭生活污水污染 开发商受处罚负责修复
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碧桂园项目地块东侧的月亮湖,水面遭受严重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2019年3月2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月亮湖污染源进行排查时,发现碧桂园一侧有两个非法排污口。经确认,小区于2017年窨井发生污水外溢,池州碧桂园房地产公司误将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导致该窨井受纳的生活污水直接流入月亮湖,致使湖体水质恶化。经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48.9万余元。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池州碧桂园房地产公司进行磋商,2019年10月22日,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池州碧桂园房地产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48.9万元,并以自主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于2020年8月前完成修复工作,修复结束后, 由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验收。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或意见。该院对协议内容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遂裁定确认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系安徽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程》的相关规定,重点从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及程序是否规范、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实地调查走访周边群众,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刊登在《池州日报》上,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该案体现了安徽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的积极探索,通过依法赋予赔偿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力,有力保障了赔偿协议的及时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
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制品 两古玩店主获刑
被告人薛某、朱某2016年起共同经营古玩店,薛某负责从互联网购入玳瑁、砗磲、驼鹿、高鼻羚羊等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加工,朱某负责销售。玳瑁、砗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驼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高鼻羚羊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至案发时,薛某、朱某销售及从其店内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共计49件,经鉴定价值15170元。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朱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12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最珍稀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仅是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同样要依法严惩。该案的二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该案也给热衷于收购、收藏甚至佩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人敲响了警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要让个人的喜好成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帮凶。
爆破损害生态环境 水电站赔钱修复并道歉
2016年12月上旬,安徽省绩溪县板桥水电总站经公安部门许可,对隐塘水库排洪口实施爆破疏通,底涵外的连接管道及闸阀因冲击力被冲毁,导致淤泥等污染物冲至下游白沙水库,后板桥水电总站采取措施将底涵封堵,未对淤泥进行清理。同年12月19日,旌德县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白沙水库水源水质进行调查,发现污染源系隐塘水库清淤排出大量泥浆所致,造成白沙水库水质恶化。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板桥水电总站修复生态环境;承担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失费等费用;向公众赔礼道歉。
旌德县法院审理认为,板桥水电总站造成公共环境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判决板桥水电总站恢复生态环境原状,若不履行修复义务,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万余元;赔偿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失费、事务性费合计36.8万余元;在旌德县级报纸上进行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板桥水电总站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案件,适用环境侵权的特殊规则,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板桥水电站无论是否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给予过答复,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均不能免除其采取爆破疏通作业时造成底涵冲毁、污染物冲至下游,对下游生态环境、水资源造成损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水是生命之源,水污染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巨大,法院通过审理水污染侵权案件,判决污染者承担责任,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水资源的决心,同时警示了相关企业在生产中应履行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否则将承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非法捕猎破坏资源 劳务代偿修复环境
2018年3月11日至12日,吴某在未持有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含山县环峰镇猎捕两只河麂和一只草兔,其中河麂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草兔为国家“三有”动物。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赔偿野生动物灭失损失3万余元;向公众赔礼道歉。
马鞍山中院审理认为,吴某未取得狩猎证进行捕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鉴于吴某已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且已积极以义务劳动形式参与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结合鉴定意见,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额为2万元。吴某家庭特别困难,经济赔偿能力不足,表示自愿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动弥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法院判决吴某提供不低于70日的环境公益劳动,以抵补其应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由当地司法所和村委会负责监管;在马鞍山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注重修复是环境司法的基本特性,法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贯彻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原则,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吴某的猎捕行为造成野生动物灭失,修复已无可能,因其赔偿能力不足,马鞍山中院判决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既避免“一判了之”,又让侵害人身体力行地参与环境保护,有利于落实环境修复与治理,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
■司法观察
着力推进专门化审判
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因为具有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相互交织,私益性和公益性交叉,法律学科与环境科学交融等特点,决定了环境资源案件必须走专门化审判道路。
近年来,安徽法院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的通知》,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机构建设、集中管辖及归口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安徽高院确定民一庭全面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省74家中、基层法院单设或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中淮北、淮南、六安、芜湖、铜陵、安庆等市基层法院全部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休宁县人民法院在新安江源头、巢湖市人民法院在巢湖沿岸、石台县人民法院在秋浦河畔设立生态巡回法庭。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抽调审判经验丰富、有一定专业背景、有志从事环境保护的法官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省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安徽高院和淮北、蚌埠、马鞍山、芜湖等6家中院以及祁门、金寨等18家基层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改变以行政区划确定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的模式,探索按生态系统、生态功能区确定案件管辖。强化精品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导向作用。2019年,芜湖法院审理的浙江宝勋公司及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入选“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亚兰德新能源公司、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被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安徽法院科学界定案件受理范围,专门下发《关于归口审理省高院涉环境资源、知识产权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细化环境资源案件分类。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环境保护审判庭工作职能和受案范围》,将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刑事案件以及土地、矿产、水等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民事案件纳入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巢湖市法院将涉及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建设和湿地保护、巢湖渔业生态保护区等案件归口环境资源审判庭统一审理。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机制,安徽高院制定《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工作办法》,聘请23名专家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成员,发挥专家学者在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问题中的作用。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联络机制和信息报送制度,随时掌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动态。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行政案件层报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管辖、审理等问题。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44件,审结130件。其中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121件,行政公益诉讼21件。
积极创新执行方式,优化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机制。注重审执协调配合,依托“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提高执行效率,确保修复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