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
2020年,山西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时提出的“抓好‘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扎实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指示,探索设立黄河、汾河源、恒山、五台山四个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切实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目前,汾河入黄口、恒山司法保护基地已完成建设。为建设美丽山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0年,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5484件,其中刑事案件769件、民事案件4464件(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4件)、行政案件251件,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发挥生态环境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岚县水利局不履行拆除排水口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十大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记者 丁国华 通讯员 白婕)
吉林
2020年,吉林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8223件,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2件,成功审结吉林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截至2020年底,吉林法院共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8个,组建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团队77个。全省法院已基本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通化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院还在此基础上组建涉环资案件执行团队。
吉林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抓好查干湖生态环境资源法庭和查干湖生态旅游法庭建设,切实保护好查干湖这块“金字招牌”。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前郭县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示范区的十二项司法措施》,提出建设查干湖环境资源审判实践教育基地等实际举措。(记者 王洁瑜)
江苏
2020年,江苏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助力美丽江苏建设。
落地落实长江大保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顺利推进。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江苏法院设立黄海湿地、骆马湖、金湖水体生态资源、花果山林木、灌南生态农业等20余个司法研究修复基地,设立技术专家库,开展环资审判理论研究,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探索生态多元共治格局。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运行一年多以来,江苏全省法院依法审结3000余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优势互补,推动形成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的强大合力。(记者 郑卫平 通讯员 王晓红)
浙江
2020年,浙江省杭州、嘉兴、湖州三地中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深化沪苏浙皖四地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杭州、宁波、湖州、绍兴四地中院签署《大运河(浙江段)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工作协议》,建立大运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
建立全国首家“绿源智治”协同系统,构建起环境资源纠纷诉前调解、在线诉讼、司法令状、评估鉴定、专家意见、生态修复、司法建议等十大功能区,努力打造生态环境现代化协同治理的“浙江e模式”。平台运行一年多以来,已移送线索270次,流转案件350件,共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2000余条,在线化解环境资源纠纷40件。(记者 余建华)
安徽
2020年,安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护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年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5048件,其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02件,推动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判决责令36个被告单位、553名被告人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753.5万元。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铁令,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296件。
其中,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当涂县人民法院设立全省首家长江生态司法保护增殖放流基地。巢湖市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打造环巢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巢湖品牌”,将环境案件归口审理,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10件69人,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退禁一湖”的审判效果。(记者 周瑞平)
湖南
2020年,湖南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803件,审结4766件;受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247件,审结217件。
截至目前,湖南法院共建立专门环境资源庭(法庭)18个,环境资源合议庭86个,基本形成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为主导,以长沙、岳阳、郴州等跨区域管辖的中级法院环资庭为骨干,对应“河长制”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多个专门环资法庭为基础的“1+3+X”三级法院跨区划管辖专门化审判体系。出台《关于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十二项举措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禁捕退捕相关案件,全省法院全年依法审理各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589件,较上年提升184%,为打赢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记者 刘沁)
广东
2020年,广东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9万件,审结2.6万件。
立足服务保障广东“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协调发展,2020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调整全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布局,决定由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清远等六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形成了“6+1”模式,为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治理、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成功调解由社会组织提起的韶关南岭国家森林公园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首创“执行代管人”制度,有效解决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执行难题。历经三年修复抚育,南岭森林公园被破坏植被的复绿工程于2020年底通过验收,生态修复成效显著。(记者 林晔晗)
云南
2020年,云南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8180件,判令侵权人补植复绿2073.9亩、支付生态补偿金1443.4万元。
审结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云南绿孔雀案”,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制定涉九大高原湖泊环资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方案。2020年玉溪市、大理白族自治州两级法院审结各类涉抚仙湖、洱海保护治理行政案件136件。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办法》,指导全省长江流域沿线法院切实担起“上游责任”。与上海、江苏、浙江等长江沿线高级法院共同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打造“区域生态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新格局。(记者 茶莹)
陕西
2020年,陕西法院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审结涉秦岭环境资源案件361件,依法判处非法捕捞、狩猎、贩卖野生动物者294人;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4件,判令损害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金3369.34万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其他六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加强协作推动陕西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联合河南、湖北三省六县市区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协同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指导宝鸡市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广元、甘肃陇南法院联合签署《川陕甘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共同守护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生态文明资源。(记者 刘辉)
宁夏
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赋予宁夏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时代重任,宁夏法院乘势而上、起而行之。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意见》,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建立自然资源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会同自治区九部门联合制发《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联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汇聚生态保护强大合力。依法审理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939件,追究刑事责任86人。加强对贺兰山、六盘山、罗山、黄河等九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司法保护,促进“一河、三山、两漠”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全力守护一方净土。(记者 马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