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迎来了23年来的首次修订。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公布了修订后的新《规定》。新规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折射出中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巨大进步。
去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规范取保候审是其中应有之义。“少”和“慎”的司法目标的提出,其背后是我国司法理念的转变。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有了更高的期待,需要最大化释放司法善意,进一步彰显司法温度。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它既要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也要避免滥用刑事羁押程序造成“误伤”。
的确,以往基层司法人员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有一定畏难情绪,担心被害人不理解,担心舆论有“放纵坏人”之讥,还因为取保候审本身的规定不够详细,执行标准不易掌握,往往是选择“宁紧勿宽”。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却不愿适用取保候审,甚至出现“构罪即捕”“一押到底”以及“以押代侦”的倾向。结果很多本不需要羁押的案件,适用了羁押措施,哪怕之后案件被纠正,也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规定》立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作了全面的细化规定,创造条件、明确规则让基层敢于适用取保候审。
首先,《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应当”二字意义重大,它意味着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保尽保”,法定条件之下的取保候审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这也是在落实《刑事诉讼法》创设取保候审制度的初衷。
其次,《规定》用明晰的规则、透明的程序,赋权基层司法机关敢于适用取保候审,包括明确了“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含义,明确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进入的“特定的场所”、不能会见的“特定的人员”等的范围,压缩基层“吃不准”的空间,用阳光扫除司法程序中的灰色地带。
第三,以往长途车司机、企业负责人等必须出差的群体,一旦适用取保候审程序,就面临无法经常性跨地域流动的尴尬,结果可能是家庭生计无着、企业经营遇阻。修订后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担当。
严厉打击犯罪和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是司法正义的两个不同侧面,取保候审是其中的关键措施之一。新规在创造条件、明确规则、鼓励基层适用取保候审、推动“应保尽保”、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等方面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