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正义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践行者,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通过一条条司法政策、一个个司法裁判、一项项司法改革措施,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正义性。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
人民法院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各类案件,做到严格公正司法,确保裁判公平正义。
所谓实体正义,就是指裁判结果公正,即人民法院运用正确的法律,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作出准确认定与公正裁决。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严把事实关、法律关,实现对案件的公正裁判。(1)严把事实关。事实认定是公正裁判的基础,实体公正必须建立在证据裁判的基础之上。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穷尽一切方法、手段和程序,力求获得无限接近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审判人员充分运用辩证法、逻辑判断、经验判断等,依法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使得依据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2)严把法律关。法律适用是公正裁判的关键,实体公正必须以正确适用法律为前提。法律适用的要义,在于找到与待决案件最相匹配的法律规定,实现具体案件事实与抽象法律规定的结合。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适用法律的能力得以不断提升,为公正裁判奠定了坚实基础。(3)严把裁决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目的在于裁决案件,裁判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案件的裁决不是从法律规定大前提到案件事实小前提的机械过程,而是将公平正义融入其中的过程。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秉持公正立场,充分把握社情民意,准确领会法律精神,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裁判结论更符合当事人的合理愿望,更契合社会大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裁判的实体公正。
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裁判过程公正,即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平等对待诉讼参与各方,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案件及时公正处理。人民法院秉持公正的理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实现审判的程序正义。(1)实现程序法定。近年来,随着我国三大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完善,一整套合理的、固定的、便于操作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程序得以确立,实现了在案件的起诉、受理、开庭、辩护与代理、裁判、上诉、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环节的严格程序规范,有效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主体有序参与审判,彰显司法的公平与正义。(2)实现程序公平。无论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和行政审判,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程序的公平,通过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履职、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等措施,保证诉讼参与各方在审判活动中受到同等对待,彰显审判程序的公平。(3)实现程序公开。人民法院坚持将审判过程和结果对当事人及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赖。人民法院根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法律规定,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贯彻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的原则,确保审判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人民法院统筹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深刻汲取“重实体轻程序”的教训,通过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庭审实质化等一系列程序制度保障,特别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实现实体与程序的并重与平衡;在纠正轻程序的过程中,也防止轻实体,坚决反对“程序至上”“认认真真搞形式,扎扎实实走过场”等错误观念和做法,避免将庭审作为诉讼竞技表演,既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组织好庭审,又做到裁判的实体公正,真正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二、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并行
人民法院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抽象的法律公正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去,实现个案公正,同时注重总结经验,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优越性,促使相关裁判规则进一步完善,实现个案公正与类案公正、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并行。
成文法律制定后,只有通过贯彻执行,才能实现其意义和价值。在司法适用中公正处理个案,正是法律实现实效的最佳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正义性,正是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裁判得以实现和彰显。(1)依法妥善处理社会关注案件。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敏感案件,事关社会稳定的涉众型案件,以及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等等。这些案件虽然总体数量不多,但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如何依法稳妥处理,往往会对司法的公信与权威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既严格司法,又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在法律范围内稳妥处理了一个又一个敏感案件。(2)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审判实践中一旦出现冤错案件,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必须及时纠正、坚决防范。近年来,各级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纠正一些重大冤错案件,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以纠正错案推动法治进步。
司法不应止步于个案正义,通过制度将个案正义固化下来,由个案正义走向普遍正义,是必然选择。(1)及时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对审判工作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普遍正义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针对个案处理中折射出的普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调研,总结经验,通过修改调整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实现由个案正义向普遍正义的迈进。(2)健全防范冤错案件机制。纠正一个个冤错案件固然重要,但完善规则、弥补漏洞,避免类似案件再度发生,更为紧迫。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从聂树斌等冤错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强化源头治理,出台防范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制定发布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指导文件,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全国法院试行庭前会议、非法排除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促进庭审实质化,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和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坚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做到司法裁判依国法、应天理、顺人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没有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也就无从谈起。司法裁判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经得起历史检验。所谓法律效果良好,就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将抽象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做到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裁判,将实现良好法律效果作为前提和优先考量点,对每一起案件、每一项审判工作都强调和恪守“依法”,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突破,实现对法治底线的恪守。
所谓社会效果理想,就是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在社会评价层面的效应正面积极,通过司法裁判实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秩序有效恢复,裁判结果广泛认同。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适应时代要求,坚持能动司法,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力争使司法裁判赢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尊重,在实现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做到社会效果理想。应当强调的是,西方国家的法院审判也绝非单纯强调依法裁判,同样希望案件裁判能更好地获得民众认同,追求社会效果。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推行陪审团制度,将法官的专业裁判和民众的朴素认识结合起来,就是为了增强民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促使民众更好地认同司法裁判。
天理人情,是人民群众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公认行为模式,其实质是历史传承与道德风俗相融合的产物。人民法院坚持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防止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确保司法裁判无论最终结果还是论理过程,都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认同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厘清责任、明辨是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等功能,形成司法与舆论、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切实解决“救不救”“劝不劝”“追不追”“扶不扶”等群众高度关注、直接关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突出问题,受到社会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是对立关系,法理情并不冲突。人民法院将法律效果作为前提和基础,集中精力提高司法审判能力,做到依法公正裁判,并注重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通过以案释法,培育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促进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人民法院始终保持理性、客观、冷静的司法态度,坚持司法的民主性,认真倾听和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但决不被媒体舆论“牵着鼻子走”,更不因当事人上访闹访、舆论炒作而迁就退让,确保司法审判权的公正审慎行使,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