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纠纷上诉期提管辖权异议能否成立
【案情】
原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是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江西省甲市A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诉期间,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裁判结果不服,并提出管辖权异议。
【分歧】
关于江西省甲市A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的争议而对本案管辖权异议处理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江西省甲市A县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又不是合同履行地,故不具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种情形是,江西省甲市A县法院虽为原告住所地本不具有管辖权但因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的应诉答辩行为,视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分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情形的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该案不属于民诉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也未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在没有管辖协议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进行处理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甲市A县法院据此没有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被告在一审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江西省甲市A县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因应诉管辖规定,视为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一审法院因被告的应诉答辩,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理应驳回。
综上,关于本案,笔者认为,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于上诉期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