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开展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试点
2013-11-07 09:06: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文庆鸿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重庆市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起在该院各审判业务庭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专项试点工作。

  明确试点范围。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将在该院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审判监督庭及4个人民法庭全面推广。各审判业务庭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宣读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是否对其申请回避。

  扩大适用程序。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主要适用于普通程序,但由于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刑事审判庭拟判缓刑案件,也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因此该院将简易程序也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独任庭也应履行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并征询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的义务。

  规范回避决定程序。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严格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审判人员的回避方式进行。如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均为回避事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议。

  明确回避决定主体。基于审判委员会委员身份与担任角色的差异,该院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决定主体作出规定,即审判委员会委员中院长、副院长的回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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