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元解纷机制中实现劳动争议的多方共赢

2020-03-08 10:24: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付育 马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人民法院针对疫情期间的纠纷特点,畅通多元解纷渠道,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整合与优化劳动争议解纷资源,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促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赢,既是落实“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的改革措施,也是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法治举措,对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劳动争议主体的多重性,需要发挥非诉解纷高效便捷优势,通过诉源治理实质性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人口流动较多,劳动争议纠纷增长较快,诉求复杂,既影响劳动者的就业、生存发展和家庭和谐稳定;也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明显的溢出效应。当二者发生纠纷时,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通常已经协商、调解不成且不服仲裁裁决。劳动争议带有很强的社会关系修复属性,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历了程序、时间、金钱、精力的多维损耗,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两败俱伤,不仅占用了大量社会资源,也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因此,我们在完善诉讼渠道的同时,还应当更加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的重要作用,推动工作重心、解纷资源前移,发挥调解专业化、中立性等优势,使之能够真正成为独立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仲裁和诉讼之外的解纷渠道,这也是落实《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完善‘诉源治理’机制”任务的具体改革举措。《意见》的出台和落实,必将有力推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不断完善,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诉讼增量。

  第二,劳动争议利益的统一性,需要兼顾各方合理关切,通过协商促成劳资共赢。劳资关系是冲突与合作的统一体。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因时、因事制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灵活性、保密性、及时性强的优势,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最适宜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在纠纷解决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据统计,民营企业对我国GDP的贡献率高达60%以上,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70%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许多企业积极配合各地防控举措停产停工,有效遏制了疫情蔓延;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各地开始有序安排复产复工。从市场总体状况来看,疫情对于经济运行的短期冲击毕竟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经营困难,一些法律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对妥善处理疫情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提出诸多良策。其中,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提出,要推动劳动争议纠纷预防调处机制改革,“充分利用劳动关系多方联动机制资源和工会组织的基层优势,搭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新型多元调解仲裁体系”。这与《意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支持工会履行参与劳动争议协调调解职能、积极扩大律师参与的改革精神不谋而合。《意见》对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部署正当其时。根据以往对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后续处置经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将会产生系列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灵活采用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化解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指导思想,特别注意兼顾民营企业的合理关切,通过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既要准确把握时机,又能拿捏好分寸,维护劳资双方共同利益,促进稳增长、保就业,确保经济社会尽快走出疫情影响。

  第三,劳动争议纠纷的社会性,需要贯彻多元共治理念,协同推进形成解纷合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步入了“固本培元、多元共治、重点突破、多点开花”的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意见》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既传承过往,又开启未来。劳动争议纠纷是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中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意见等改革部署的细化和延伸。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涉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规定、通知、试点方案等30余件;会同司法部、公安部、全国妇联、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等有关中央单位联合发布26个文件,在家事纠纷、涉侨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国际商事纠纷等多个领域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推进落实,需要将多元共治的解纷理念贯穿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群众自治的各个层面,需要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措施进行系统集成,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维,有力促进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融合,不断加强各部门间的相互支持与协调配合,找准定位,做到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工作格局。


 
责任编辑:孙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