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多元解纷机制 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2021-10-24 09:17: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龙湘元
 

  近年来,各地法院以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有力地提升了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能力和水平。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年来,各地法院以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有力地提升了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能力和水平。

  一是拓宽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渠道。各级法院加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加强非诉讼与诉讼的协调,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根源。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司法部与银保监会、全国总工会通过“总部”在线投诉对接平台形成劳动争议调解、交通事故调解、金融调解、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调解机构,为群众提供互联网式调解服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参与多渠道解决纠纷。人民法院设立了调解工作站,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二是初步建成了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全国3500多家法院围绕“一站式”“多元化解”“集约化”等关键目标,创新丰富一站式建设内涵和形式,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主体、十大诉讼服务信息平台为支撑的一站式建设总体框架基本建成,使大量案件和纠纷能够在诉讼服务大厅通过调解解决。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统一入口,实现网上备案、保全、委托鉴定等诉讼事项。预调解使所有案件都要经过调解程序,具有多层次的时代意义。诉前分流和优化国家司法资源配置已成为纠纷解决中广泛采用的重要措施。通过对诉讼心理和认知层面的分析,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和心理期望,积极引导双方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诉前分流、解决纠纷,形成高效、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新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一站式建设融入党委领导的城乡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深化巡回审判,为边远地区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化解林区、草原、农田矛盾纠纷,让司法更加便捷、贴近群众。加强智能法院建设,大力建设智能化审判服务系统,推进库存档案数字化、随案同步生成、远程网络传输等智能化纠纷解决基础工作,基本实现远程讯问、远程庭审。“非接触式”诉讼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开创了电子诉讼改革新模式。

  四是推动地方对多元解纷的立法保障。以依法治国为基础,构建解决地方纠纷的立法保障。立法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善治使命、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一些地方已经引入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从立法层面对各种纠纷进行整合、规范和推进,具有统一的标准,易于掌握。各地区、各部门解决纠纷的合规性得到加强,解纷发展的瓶颈得到突破。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立法尚不完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性有待强化、统一标准的智能纠纷解决平台尚未完全形成等问题。

  基于以上问题,在现实中可从以下方面需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要强化现代治理新理念,凝聚多元解纷发展合力。随着各地区持续推进各类多元解纷试点,多元解纷平台建设成效明显,各地区已经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引导、社会参与”的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多元解纷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也是创新社会治理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具备防控与化解的政治功能,应当把握住顶层设计,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为战略制高点,把促进社会公民正义融入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全过程,让民众享受发展成果。需要强化互动交流平台建设,确保解纷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各地区设置专项小组联席会议,实行重大矛盾化解区域联动机制,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纠纷合力解决。提升多元解纷主体参与度,做好阶段性风险评估,尝试建立重点 风险提示机制,汇总多元解纷主体诉前纠纷排查情况,包括纠纷产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演化趋势,全面评估诉讼风险、舆情风险,将多元解纷工作量及成效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考评机制量化评分,将平台建设和相互衔接的人员以及信息、物资等保障内容统一纳入考评范围。建立特聘调解员名册制度,采取长聘与特聘相结合的方式,将退休法官、检察官、高校法学教师等专业人士吸纳至各类调解组织中,缓解调解人员数量不足、经验欠缺以及调解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完善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细化调解员行为规范。探索多元解纷方面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路径的尝试。总体上建立以地方政府财政为主、行业收费为辅、公益赞助为补充的经费保障体系;加大政府经费预算,将行政调解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公益赞助要进行引导和监管,适当扩大公益性资金覆盖面,发挥公益资金在纠纷化解中的帮扶作用。

  要在立法层面上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固定和合理宣传。随着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传入,中国也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社会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厦门市率先出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为了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便捷、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平正义,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只有在立法层面上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固定和合理宣传,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立法不仅是权力的手段,而且是由权威确立的坚强意志。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开展全国性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落实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这是确保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

  要顺应信息时代的变革。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相互交融,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极大变革,使得司法行为突破物理空间的限制成为可能。通过平台化的司法运行,法院与当事人、相关机构甚至全社会形成不同程度的数据分享和在线互动,使得司法过程更加透明。比如智慧法庭数据平台可以对案件全程留痕,并以此为基础促进全方位、多层次、互动式、智能化的司法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公众可以通过在线程序随时随地跨入“法律之门”。比如在线解纷在浙江、上海等经济繁荣的地区发展迅速,线上线下组成多元化解工作网络体系,形成纠纷解决资源合力。推动调解、立案、司法确认、审判、督促程序、送达等活动在线化,达到最佳解纷效果。“数字化法治”“智慧化司法”是新时代背景下科技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尤其是当下共享共治背景下的“慧治”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通过全要素的数据分析,算法决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影响日益加强。我们的感知来自同社会团体的社会习俗、意识形态及法律体系建立起来的价值观,指引法官建构事实和选用规则,完成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智能穿戴日渐普及的大数据环境下,“一切皆可测量”成为一种时代思维,这种量化主义可能意味着从“以人为中心”向“以数据为中心”的转变。为了确保大数据分析技术在执法和决策中的正确使用,我们应该遵循司法法规,从软件设计方面确保大数据在多元调解领域的合法、透明和负责任的使用,制定规则,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真正准确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作者系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