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鲢鱼引数月争执 二被告共同赔偿20元
2019-12-23 14:09:00
 

    中国法院网讯 (黄一航 刘虎)   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前往南溪镇蒲山村巡回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起因竟是一条鲢鱼。

  2014年,原告李某与云阳县南溪镇蒲山村某村民小组签订合同,承包一处鱼塘,被告朱某的丈夫、管某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当天,原告通过组长将十年承包费共计4000元分发给占水户,两被告均予领取。事后,两被告感到反悔,不同意发包决定,管某将已领取的承包款退回组里。

  被告开始四处反映,与原告的矛盾就此诞生,虽经多次调解也未得善果。2015至2018年期间,两被告前后两次向原告鱼塘投放鲢鱼鱼苗,期间鱼塘里的鱼曾大面积死亡。今年1月28日,正当原告组织打鱼时,被告出面进行阻挠,并从打捞出的鱼群里拿走一条鲢鱼,理由是“自己投放了鲢鱼鱼苗,鱼是自己的”。争执数月,11月中旬,为求经营的原告只好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所有人都知道李某承包了鱼塘,除了两被告。

  原告心里有气,被告心头不服,双方矛盾早已分外严重。该案立案后,出于彻底解开双方心结的考虑,承办法官温春来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协调,劝导被告尊重合同,恢复和睦的邻里关系。几次苦口婆心的疏导,仍旧毫无进展。于是,才有了该次巡回审理。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村小组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不能因两被告单方面个人原因导致合同不予履行,其拿走鲢鱼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对原告作出赔偿。近日该案依法宣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0元。


 
责任编辑:于子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