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暑期受老师之邀兼职 不慎受伤谁该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杨邑利 何天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原告李某自负30%责任,被告江西某公司承担40%责任,被告刘某及第三人吴某各承担15%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Y市某中学就其2018年高中新生为期6天的军训培训服务,指定由江西某公司承办,合同约定,培训教官在该中心培训期间的财产、人身安全,由该公司负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公司承担,培训期为6天,费用为300元/天/人。
为此,该公司经案外人鲁某介绍,与第三人吴某就上述培训选派教官事宜,商定按135元/元/天指派教官。第三人吴某便找到其原任教学校N市职业学校的同事刘某,按130元/人/天标准,让其找人去该中学当军训教官。刘某便找到其学生李某,按每人每天70元的标准,前往该中学从事军训教官工作。李某在担任军训教官期间,不慎跌落受伤,并由该中学安排校医开车送至医院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通过转委托选任李某担任军训教官,李某按其要求,在特定时间、地点提供相应劳务,并接受其管理,李某对该公司存在依附关系,二者之间构成雇佣关系。第三人吴某按照该公司指示,负责选派教官开展军训活动及收取委托费用,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而吴某与刘某之间构成转委托关系。又因该公司作为原告李某的雇主,在李某担任军训教官期间,未尽到资格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导致李某受伤致残,该公司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就李某的损害承担40%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吴某、刘某在各自接受委托后,最终选任在读的未成年学生李某作为军训教官,二人存在选任过失,应各自承担15%的责任。而原告受伤时具备与年龄相应的生活经验和安全常识,其对从台阶跳下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存在认知性,故其对自身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30%责任。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