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灵通无信号仍被收费 消费者状告电信获赔
2014-02-17 08:57: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蒋浩
电信公司停止向客户提供小灵通服务后仍收取6个月的通讯费,经多次协商未果,客户一怒之下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只为讨回消费者尊严。最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电信岳阳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48.22元。
2009年8月14日,原告刘某在被告电信公司办理了预付费小灵通业务,开通了小灵通。一直以来使用都很正常,但从2012年8月起,原告刘某的小灵通就不能正常接收到信号,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则以系统已经升级,小灵通不能使用为由拒不解决。被告升级期间,不能提供小灵通服务长达6个月,但期间被告每月都收取了原告小灵通的通讯费用。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被告提供证据称,电信公司于2009年1月9日已接到国家工信部通知,要求做好1900-1920MHZ频段无限接入系统的清频退网工作,刘某的小灵通信号就在此频段范围内,所以被告停止小灵通服务是政策原因,无法避免和预测。原告则认为,电信公司在事先已被告知工信部有关清频退网通知的情况下,仍为自己办理开通了小灵通业务,构成了消费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虽在清频退网阶段为原告办理了小灵通服务业务,但被告自2009年起至2012年8月一直为原告提供了正常的服务,最终停止小灵通服务为政策原因所致,虽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悉权,但并不属于消费欺诈行为。
原告刘某购买了被告电信公司的小灵通服务,依法享有相关知情权,电信公司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2009年8月14日,原告刘某在被告电信公司办理了预付费小灵通业务,开通了小灵通。一直以来使用都很正常,但从2012年8月起,原告刘某的小灵通就不能正常接收到信号,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则以系统已经升级,小灵通不能使用为由拒不解决。被告升级期间,不能提供小灵通服务长达6个月,但期间被告每月都收取了原告小灵通的通讯费用。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被告提供证据称,电信公司于2009年1月9日已接到国家工信部通知,要求做好1900-1920MHZ频段无限接入系统的清频退网工作,刘某的小灵通信号就在此频段范围内,所以被告停止小灵通服务是政策原因,无法避免和预测。原告则认为,电信公司在事先已被告知工信部有关清频退网通知的情况下,仍为自己办理开通了小灵通业务,构成了消费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虽在清频退网阶段为原告办理了小灵通服务业务,但被告自2009年起至2012年8月一直为原告提供了正常的服务,最终停止小灵通服务为政策原因所致,虽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悉权,但并不属于消费欺诈行为。
原告刘某购买了被告电信公司的小灵通服务,依法享有相关知情权,电信公司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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