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床滑倒砸伤同学 公寓家长三七担责
2013-03-01 09:14:12
中国法院网讯 (史少兵 张春雨) 住在公寓上铺的学生下床时将下铺的同学砸伤,受伤的学生将上铺的同学和公寓负责人一同告上法庭。日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公寓负责人和砸伤人的学生家长分别承担三成和七成责任。
学生小军和小明同住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一家公寓。2012年4月26日午休后,睡在上铺的小军下床准备去上学,结果不慎滑倒,将下铺正在穿鞋的小明砸伤,致使小明构成十级伤残。小明的家人在与小军的家人和公寓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小军及公寓负责人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损害结果发生时,小军已满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日常的上、下床行为应当具有识别、防范及注意能力,因其疏忽大意致使损害后果发生,故小军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宜占70%的责任。公寓负责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开设公寓,且在管理中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应当对该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宜承担责任的30%。据此,判决由小军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次性赔偿小明各项经济损失15386.5元,由公寓负责人一次赔偿小明各项经济损失6594.2元。
学生小军和小明同住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一家公寓。2012年4月26日午休后,睡在上铺的小军下床准备去上学,结果不慎滑倒,将下铺正在穿鞋的小明砸伤,致使小明构成十级伤残。小明的家人在与小军的家人和公寓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小军及公寓负责人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损害结果发生时,小军已满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日常的上、下床行为应当具有识别、防范及注意能力,因其疏忽大意致使损害后果发生,故小军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宜占70%的责任。公寓负责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开设公寓,且在管理中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应当对该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宜承担责任的30%。据此,判决由小军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次性赔偿小明各项经济损失15386.5元,由公寓负责人一次赔偿小明各项经济损失6594.2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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