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机漏电致雇员死亡 雇主诉销售者赔偿胜诉
2013-04-25 10:01:19
中国法院网讯 (罗红艳) 李某满心欢喜开办饭店,没想到饭店试营业第一天,大厨杨某就因通风机漏电触电身亡,李某愤而将通风机的销售商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赵某、周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69989元。
赵某、周某在扶沟县昌盛路经营五金、机电零售业务。李某在扶沟县文化路新开一家饭店,李某在赵某、周某处以950元购买安装在一起的风机和电机各一台,安装在饭店厨房内。杨某是李某饭店的厨师,2012年6月21日饭店试营业第一天,杨某伸手拉排风扇手柄时倒地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杨某死亡的原因为电击伤。经法院委托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离心式通风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该电机存在漏电安全隐患。
2012年6月23日,李某与杨某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偿杨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杨某父母向李某出具收条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赵某、周某销售给李某的离心式通风机存在缺陷,给李某造成损害,应当赔偿李某因购买使用离心式通风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即李某赔偿受害人杨某亲属的合法部分,计款269989元。赵某、周某赔偿李某上述经济损失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赵某、周某在扶沟县昌盛路经营五金、机电零售业务。李某在扶沟县文化路新开一家饭店,李某在赵某、周某处以950元购买安装在一起的风机和电机各一台,安装在饭店厨房内。杨某是李某饭店的厨师,2012年6月21日饭店试营业第一天,杨某伸手拉排风扇手柄时倒地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杨某死亡的原因为电击伤。经法院委托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离心式通风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该电机存在漏电安全隐患。
2012年6月23日,李某与杨某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偿杨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杨某父母向李某出具收条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赵某、周某销售给李某的离心式通风机存在缺陷,给李某造成损害,应当赔偿李某因购买使用离心式通风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即李某赔偿受害人杨某亲属的合法部分,计款269989元。赵某、周某赔偿李某上述经济损失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