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闹成“人告人” 宠物引发邻里纠纷
2018-06-04 15:46:48
中国法院网讯 (杜荣尚 陶萌璘) 贺女士和曹阿姨是某小区楼上楼下的邻居,平时关系不错,可是没想到因为一次宠物狗之间的“争端”,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急转直下,还因此对簿公堂。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宠物犬之间的矛盾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今年4月24日7点左右,贺女士带着宠物犬卡西在小区里遛狗,正准备上楼回家时,突然从楼上冲出一只大狗,贺女士吓了一跳,定睛一看,原来是邻居曹阿姨家的宠物犬。两只狗撕咬在一起,卡西被严重咬伤,心疼万分的贺女士赶忙将卡西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4000余元。4月29日,贺女士找到曹阿姨要求赔偿,曹阿姨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否认贺女士家的卡西是被自家的狗咬伤,两人因此争执起来,贺女士非常气愤,遂报警求援。由于双方均为无证养狗,民警首先对贺女士与曹阿姨进行了处罚,后对争议进行调处,未果,贺女士便将曹阿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共4700元。
法庭上,曹阿姨表示事发时自己并不在场,是贺女士来找自己赔偿时才知晓此事。贺女士报警后双方都因无证养狗受到了处罚,且均未牵引狗绳。自己之所以拒绝赔偿是因为觉得双方均有过错,加之贺女士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自己认为不合理才未支付赔偿。
吴中法院审理时,调取了小区当日的监控视频,画面清晰地显示了曹阿姨家的大型犬从家中冲出与贺女士的小型犬卡西互相撕咬的经过,曹阿姨对贺女士家的狗受伤事实予以认可,但只同意承担部分医药费。吴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劝导贺女士和曹阿姨珍惜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最终双方同意调解解决。经调解,曹阿姨当场支付了贺女士赔偿款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同时均认识到无证养狗及遛狗不牵引狗绳的不妥之处,并承诺以后定会以此为鉴,避免纠纷。
法官提醒:宠物犬在主人眼中大多乖巧听话,饲养人不能因此便认为其绝对安全就放任自由,不加以看管。居民养犬应当符合规定,除应办理犬证外,遛狗时还需为其拴上犬绳,以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今年4月24日7点左右,贺女士带着宠物犬卡西在小区里遛狗,正准备上楼回家时,突然从楼上冲出一只大狗,贺女士吓了一跳,定睛一看,原来是邻居曹阿姨家的宠物犬。两只狗撕咬在一起,卡西被严重咬伤,心疼万分的贺女士赶忙将卡西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4000余元。4月29日,贺女士找到曹阿姨要求赔偿,曹阿姨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否认贺女士家的卡西是被自家的狗咬伤,两人因此争执起来,贺女士非常气愤,遂报警求援。由于双方均为无证养狗,民警首先对贺女士与曹阿姨进行了处罚,后对争议进行调处,未果,贺女士便将曹阿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共4700元。
法庭上,曹阿姨表示事发时自己并不在场,是贺女士来找自己赔偿时才知晓此事。贺女士报警后双方都因无证养狗受到了处罚,且均未牵引狗绳。自己之所以拒绝赔偿是因为觉得双方均有过错,加之贺女士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自己认为不合理才未支付赔偿。
吴中法院审理时,调取了小区当日的监控视频,画面清晰地显示了曹阿姨家的大型犬从家中冲出与贺女士的小型犬卡西互相撕咬的经过,曹阿姨对贺女士家的狗受伤事实予以认可,但只同意承担部分医药费。吴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劝导贺女士和曹阿姨珍惜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最终双方同意调解解决。经调解,曹阿姨当场支付了贺女士赔偿款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同时均认识到无证养狗及遛狗不牵引狗绳的不妥之处,并承诺以后定会以此为鉴,避免纠纷。
法官提醒:宠物犬在主人眼中大多乖巧听话,饲养人不能因此便认为其绝对安全就放任自由,不加以看管。居民养犬应当符合规定,除应办理犬证外,遛狗时还需为其拴上犬绳,以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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