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建国等22人涉黑案宣判 主犯被判二十四年十个月

2019-12-18 15:15:44
 

    中国法院网讯 (汪建民)   12月18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对洪建国等22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组织、领导者洪建国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附加刑。对涉案财产进行了罚没。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洪建国辞去派出所工作人员公职,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宏达饮品公司,后又收购黄冈某饮品公司,为获得更大利润,洪建国逐步垄断某品牌饮料市场,获得巨大利润后,他以不同手段笼络了洪丰收、洪建军、洪彬等人,然后自立帮规约束手下,并“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不断发展壮大该组织。

  2001年以来,洪建国等人以宏达集团等经济实体为依托,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称霸一方,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巩固、扩大组织影响力,牟取暴利。该组织成员个人还实施了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犯罪。

  洪建国采取家长式管理队伍和约束成员,是组织成员公认的“老板”,绰号“洪三毛”,该团伙组织结构稳定,经济实力强大,在黄冈市及周边县市和驾校、饮料等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建国、洪丰收、洪建军等人构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劫持船只罪,寻衅滋事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赌博罪,高利转贷罪,隐匿会计凭证罪,虚假诉讼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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