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丰一审公开宣判一起30人涉黑案
近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明等30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合并原犯抢劫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未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某辉等其余29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被告人王某明纠集南丰县城西门一带社会闲散人员,开始混社会,在当地小有恶名。1996年1月,王某明因犯抢劫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被南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6年1月王某明假释出狱后,网罗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结成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07年4月,王某明纠集组织成员周某辉、李某兴等人,强行入股南丰八家水粉店,抬高水粉价格,并强行分红,对当地水粉市场形成非法垄断,该事件标志着以王某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该组织先后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窝藏等犯罪活动15起,致3人重伤、5人轻伤、2人轻微伤,违法活动5起,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借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纠集被告人周某辉等人形成较稳定的、人员众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组织的发展,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