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伤人后坠楼身亡 家属要求赔偿被驳回
2017-12-13 09:35:54
     中国法院网讯 (谢文彬)  广西扶绥县一男子因为债务问题和债主等人发生冲突引发打架互殴,造成了债主朋友死亡和债主受伤,随后该男子自行坠楼身亡。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对这场血腥冲突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依法进行判决。

  玉某向方某借款四千元后一直久拖未还,因此方某委托朋友古某向玉某追讨欠款。在2014年10月某日晚上,古某与玉某通电话后,双方相约见面协商解决欠款事宜。当晚,在扶绥县城某地,经过短暂交谈后,玉某突然持刀连捅古某胸部,当时在不远处的方某和其另一位朋友任某见状,分别跑过去与玉某互殴。结果玉某将古某和任某捅伤,任某则将玉某压在身下。随后,方某将古某送往医院抢救,古某被送往当地医院途中不治身亡。伤害事件发生后,任某放开压在地上的玉某各自离开。当晚,公安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赶往事发地点侦查处置。几个小时后,玉某从打架现场附近的人行天桥上坠落到一楼地面上导致死亡。经公安机关深入现场勘察并调查取证,认定玉某的死亡结果排除他杀,系因高处坠落死亡。

  在去年11月,玉某的妻子和儿子将方某和任某诉至扶绥法院,要求两位被告赔偿因玉某死亡所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

  扶绥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打架结束后各方人员已经分别离开,在这段时间里玉某的行动没有受到限制。公安民警在案发后已经迅速赶到事发地点,玉某对古某故意伤害并致其死亡后,本可以选择一种正确理智的方式,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玉某却来到事发现场附近的隐蔽角落,在长达几个小时的时间里没有投案自首,而是最后越过护栏从高处坠落死亡。玉某作为一位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完全有能力对自己行为造成后果作出正确的判断,但最后结果却是自行从高处坠落死亡。可见玉某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后果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应该自行承担造成自身死亡的责任。因此,“方某、任某与玉某的互殴行为”和“玉某从高处坠落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方某、任某不用对玉某死亡承担民事责任,玉某的妻子和儿子作为原告要求被告方某、任某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扶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在判决后都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