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替跑猝死案:主办方是否侵权 责任谁担
2017-06-10 08:42:0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赵文明
在一场半程马拉松比赛中,一位选手在通过终点后倒地猝死。后来发现,这位选手并未报名,而是佩戴别人的号码布参加比赛。谁该为他的死承担责任?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替跑者”跑过终点猝死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以下简称“案涉赛事”)在厦门市海沧区举行。当日,福建省泉州市移动公司员工吴志钢佩戴“李晓华、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吴志钢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摔倒现场距离医疗保障点10米左右),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疗点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吴志钢被送往厦门市海沧医院救治,后于当天11时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围绕吴志钢死亡一事,死者3名家属将案涉赛事的主办方厦门文广体育有限公司、号码布转让者李晓华起诉至海沧区法院。2017年2月22日,海沧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由于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作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海沧区法院受理后决定采取“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尤冠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查,死者吴志钢曾参加过2016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但案涉赛事没有吴志钢的报名记录。吴志钢与尤冠瑜是泉州市移动公司同事。尤冠瑜、李晓华是朋友关系,两人各自通过网上报名获得案涉赛事参赛名额。尤冠瑜通过与案外人许炳祝微信聊天获知吴志钢没有报名,便与李晓华联系,李晓华同意将比赛名额让给尤冠瑜的一个“公司同事”,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及参赛包领取单通过邮箱发给尤冠瑜。
其后,尤冠瑜用微信联系吴志钢,称有一女生(李晓华)名额,吴志钢表示接受。同时,尤冠瑜安排许炳祝代为领取李晓华的参赛包。吴志钢将报名费用微信红包转给尤冠瑜,尤冠瑜再用微信红包发送给李晓华。吴志钢取得李晓华的参赛包后,通过检录进入赛道参跑。
案涉赛事通过官方网站报名参赛。赛事官网公布有赛事规程、报名须知、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等资料。根据赛事规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等若干疾病的患者不宜参加比赛;比赛期间组委会将根据有关监控录像对出现的有关违规情形进行处罚,相应违规情形包括“虚假年龄报名或报名后由他人替跑”“私自涂改、遮挡号码布参赛或转让号码布”等。
此外,正式报名参赛选手会签署一份选手参赛声明。该声明载明,参赛者承诺以本人名义报名并参赛,并知晓主办方关于号码布不能转让他人的规定;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赛,无权要求主办方退还报名费,也不得将号码布转让给他人;参赛者全面理解参赛可能出现的风险,且已准备必要的防范措施,本人愿意承担比赛期间发生的自身意外风险责任,且同意主办方对于非其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等。
厦门文广体育公司是上述赛事的运营机构。2016年12月11日,厦门文广体育公司与吴志钢妻子梁春娇就吴志钢意外死亡一事的善后处理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自愿支付梁春娇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该款项已实际履行。
主办方是否侵权成焦点
随后,死者家属将案涉赛事的主办方、号码布转让者起诉至海沧区法院。今年6月7日上午,海沧区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关于厦门文广体育公司以及李晓华对吴志钢之死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具体而言包括:被告厦门文广体育公司是否已经善尽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比赛包发放、运动员检录以及比赛过程中的监管是否存在过失,相应的过错与吴志钢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李晓华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好意施惠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行为与吴志钢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名原告当庭明确不要求尤冠瑜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决厦门文广体育公司、李晓华连带向3名原告赔偿吴志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
3名原告认为,吴志钢当天使用从李晓华处转让的女性参赛号码布进入赛道参加比赛,吴志钢作为男性身着女性参赛人员号码布参加比赛并跑完了全程,整个过程中,厦门文广体育公司对吴志钢明显的违规替跑行为居然没有制止并终止其比赛资格,违背了最基本的监管义务。此外,厦门文广体育公司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存在疏失,应当对吴志钢死亡结果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李晓华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报名参加比赛,又在赛前违规转让该参赛资格,违背了比赛名额不得私自转让的最基本的规程,李晓华亦应当对吴志钢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厦门文广体育公司答辩认为,其没有过错,对吴志钢不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案涉比赛的检录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吴志钢在比赛中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之损害。厦门文广体育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李晓华与吴志钢、尤冠瑜转让号码布的行为侵害了案涉赛事的利益。
李晓华答辩认为,其与尤冠瑜系情谊关系,与案件其他人素未谋面。同意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与吴志钢过度运动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
尤冠瑜陈述意见认为,其与吴志钢是同事,同为马拉松爱好者,其能够体会吴志钢想参加比赛的心情,故其主观上是出于同事之谊、朋友间的帮忙,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就本案事故,赛事主办方对比赛现场疏于监管或有默许行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应承担责任。
法院采用“大合议庭模式”
据了解,对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合议庭案件,海沧区法院提前从人民陪审员数据库名单内随机抽取该案陪审人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并按照摇号的先后顺序,根据能否参加庭审、是否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等因素,确定正式和候补的人民陪审员并实行递补。候补陪审员写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注明候补告知当事人,开庭时亦通知到庭,在正选陪审员临时不能参选的情形下,递补作为正式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审。
对于适用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合议庭法官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列出需要解决的事实问题清单,由人民陪审员根据自身掌握的常识常理、公序良俗和朴素价值判断,对案件事实部分独立发表意见,而法律适用由合议庭法官表决,使得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社会经验判断与法官法律适用的专业判断进行优势互补,推动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表示本案将择期宣判。
“替跑者”跑过终点猝死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以下简称“案涉赛事”)在厦门市海沧区举行。当日,福建省泉州市移动公司员工吴志钢佩戴“李晓华、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吴志钢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摔倒现场距离医疗保障点10米左右),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疗点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吴志钢被送往厦门市海沧医院救治,后于当天11时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围绕吴志钢死亡一事,死者3名家属将案涉赛事的主办方厦门文广体育有限公司、号码布转让者李晓华起诉至海沧区法院。2017年2月22日,海沧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由于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作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海沧区法院受理后决定采取“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尤冠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查,死者吴志钢曾参加过2016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但案涉赛事没有吴志钢的报名记录。吴志钢与尤冠瑜是泉州市移动公司同事。尤冠瑜、李晓华是朋友关系,两人各自通过网上报名获得案涉赛事参赛名额。尤冠瑜通过与案外人许炳祝微信聊天获知吴志钢没有报名,便与李晓华联系,李晓华同意将比赛名额让给尤冠瑜的一个“公司同事”,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及参赛包领取单通过邮箱发给尤冠瑜。
其后,尤冠瑜用微信联系吴志钢,称有一女生(李晓华)名额,吴志钢表示接受。同时,尤冠瑜安排许炳祝代为领取李晓华的参赛包。吴志钢将报名费用微信红包转给尤冠瑜,尤冠瑜再用微信红包发送给李晓华。吴志钢取得李晓华的参赛包后,通过检录进入赛道参跑。
案涉赛事通过官方网站报名参赛。赛事官网公布有赛事规程、报名须知、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等资料。根据赛事规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等若干疾病的患者不宜参加比赛;比赛期间组委会将根据有关监控录像对出现的有关违规情形进行处罚,相应违规情形包括“虚假年龄报名或报名后由他人替跑”“私自涂改、遮挡号码布参赛或转让号码布”等。
此外,正式报名参赛选手会签署一份选手参赛声明。该声明载明,参赛者承诺以本人名义报名并参赛,并知晓主办方关于号码布不能转让他人的规定;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赛,无权要求主办方退还报名费,也不得将号码布转让给他人;参赛者全面理解参赛可能出现的风险,且已准备必要的防范措施,本人愿意承担比赛期间发生的自身意外风险责任,且同意主办方对于非其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等。
厦门文广体育公司是上述赛事的运营机构。2016年12月11日,厦门文广体育公司与吴志钢妻子梁春娇就吴志钢意外死亡一事的善后处理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自愿支付梁春娇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该款项已实际履行。
主办方是否侵权成焦点
随后,死者家属将案涉赛事的主办方、号码布转让者起诉至海沧区法院。今年6月7日上午,海沧区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关于厦门文广体育公司以及李晓华对吴志钢之死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具体而言包括:被告厦门文广体育公司是否已经善尽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比赛包发放、运动员检录以及比赛过程中的监管是否存在过失,相应的过错与吴志钢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李晓华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好意施惠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行为与吴志钢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名原告当庭明确不要求尤冠瑜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决厦门文广体育公司、李晓华连带向3名原告赔偿吴志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
3名原告认为,吴志钢当天使用从李晓华处转让的女性参赛号码布进入赛道参加比赛,吴志钢作为男性身着女性参赛人员号码布参加比赛并跑完了全程,整个过程中,厦门文广体育公司对吴志钢明显的违规替跑行为居然没有制止并终止其比赛资格,违背了最基本的监管义务。此外,厦门文广体育公司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存在疏失,应当对吴志钢死亡结果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李晓华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报名参加比赛,又在赛前违规转让该参赛资格,违背了比赛名额不得私自转让的最基本的规程,李晓华亦应当对吴志钢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厦门文广体育公司答辩认为,其没有过错,对吴志钢不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案涉比赛的检录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吴志钢在比赛中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之损害。厦门文广体育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李晓华与吴志钢、尤冠瑜转让号码布的行为侵害了案涉赛事的利益。
李晓华答辩认为,其与尤冠瑜系情谊关系,与案件其他人素未谋面。同意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与吴志钢过度运动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
尤冠瑜陈述意见认为,其与吴志钢是同事,同为马拉松爱好者,其能够体会吴志钢想参加比赛的心情,故其主观上是出于同事之谊、朋友间的帮忙,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就本案事故,赛事主办方对比赛现场疏于监管或有默许行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应承担责任。
法院采用“大合议庭模式”
据了解,对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合议庭案件,海沧区法院提前从人民陪审员数据库名单内随机抽取该案陪审人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并按照摇号的先后顺序,根据能否参加庭审、是否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等因素,确定正式和候补的人民陪审员并实行递补。候补陪审员写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注明候补告知当事人,开庭时亦通知到庭,在正选陪审员临时不能参选的情形下,递补作为正式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审。
对于适用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合议庭法官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列出需要解决的事实问题清单,由人民陪审员根据自身掌握的常识常理、公序良俗和朴素价值判断,对案件事实部分独立发表意见,而法律适用由合议庭法官表决,使得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社会经验判断与法官法律适用的专业判断进行优势互补,推动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表示本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