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院“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审判纪实
2018-02-05 10:42: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冀天福 薛永松
图为庭审现场。冀天福 摄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田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曾经在全国沸沸扬扬的“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1
电梯吸烟 遇劝阻事后猝死
段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杨某是郑州市某医院的医生。事发时,他的妻子即将临盆。
作为医生,杨某深知抽二手烟的危害,在医院他常劝阻病人。在公共场合,有朋友在密闭空间抽烟,他也会劝上几句。就是自己有时参加和亲朋好友的聚会,他也经常会提醒在场的抽烟者“有小孩在”,让他们灭掉香烟或者换个地方抽,这种要求从来没有遭到过拒绝。
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的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杨某上前进行劝阻。
随后,二人发生言语争执。
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去取快递,段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根据该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对段某的家人来说,5月2日是不忍回顾的一天。69岁的段某,虽然曾有过心脏病史,但事发当天身体并无大碍,仅因抽烟问题与杨某发生争执,诱发心脏病离世,这让家人很难接受。
事情发生后,段家人觉得,杨某的劝阻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所以才导致了段某的猝死。他们甚至怀疑,争执期间,杨某用脏话侮辱了老人,最终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应对段某家人作出赔偿。
随后,段某的家属田某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
2
一审判决 被告给予适当补偿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的丈夫段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
金水区法院遂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社会哗然,各界反映不一。
网友@碎厘说,“法律的意义是维护公平公正,而不是偏向弱势”,让劝阻吸烟的医生承担侵权责任,“让社会寒心”。
本案,该不该赔偿?以社会常识论,电梯内不能吸烟,予以劝阻,无可厚非,但劝阻方式仍然须适当。如果语言粗暴伤人造成损害,属于有过错有责任;如果语言理性得体,属于无过错无责任。本案中,劝阻与争执语言,因老人去世,死无对证,已无法查清。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媒体报道的案件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杨某
劝阻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根据卫生部出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不少网友都对此表示支持,认为彼此都有义务在公共场合劝阻抽烟者。
@锦州见习律师-小奇哥表示:“侵权责任法讲究的是有过错,而不是存在损害结果。劝阻吸烟并不具有过错也不是危害行为,同时善意的被告也无法预知会有意外发生,应该判决不承担侵权责任。”
河南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认为,本案适用公平责任不合适。因为公平责任的前提,是查清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予以分担损失,而本案本是过错归责案件,在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清过错的情况下,而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不合事实,而且行为人杨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根本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但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一审代理律师却坚持认为:“一审判决有点不合适,制止行为没有错,可持续5分钟,还是在物业劝阻下离开,这就不正常了。”
而原告田某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向郑州中院提出了上诉。
3
二审判决 被告不担责不掏钱
郑州中院于2017年11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杨某与段某去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辩论。
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老人心脏病突发,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并非杨某所致,也非杨某可预料的。根据有关规定,杨某在自己所处的环境遭到污染后积极行使了自己作为公民的监督权利,这种行为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任由自己情绪激动,将本来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酿成了悲剧。
段某的家属认为,电梯运行是很短暂的过程,如果说杨某认为抽烟对其造成侵害,电梯到达一楼后他可以选择自行离开,但事实上双方在电梯内进行了2分钟的争吵。
鉴于案件情况复杂等原因,二审开庭后,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
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中院认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郑州中院还认为,虽然一审法院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而且,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基于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宣判:认定杨某不担责。
为了进一步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及二审裁判的事实和理由,案件宣判后,郑州中院还适时地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
对田某来说,二审判决确实是宣告了他们彻底的“失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们表示,家人对二审判决结果仍然很难理解,他们依然觉得老人的死和杨某有关系,“别管是1%的责任也好,他肯定是有责任的。就算不能有责任,因果关系有没有?”
对此,张博律师认为,其实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保
持了一致。
郑州中院认为,杨某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而且整个劝阻过程中,杨某没有与段某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进行过呵斥或其他不当行为。段某在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劝阻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
被告感言 对不文明行为仍要提醒
二审判决后,杨某获得了绝大部分人的支持和声援。许多媒体称,劝阻不文明行为应当得到鼓励,此案的社会意义被不断放大,但杨某却高兴不起来。
因为事情发生后,杨某自己的生活完全被打乱了,面对汹涌的舆论和接连的诉讼,他疲于应付。他还怕在老家的父母担心,关于这件事,杨某没跟他们讲太多,敷衍了过去。
杨某的一审代理律师回忆杨某拿着一审法院传票找上门的情景:“他看上去就很严肃,心情沉重。”律师当时就意识到,在旁人眼中的这场“意外”对眼前这个中年男人造成了多大的困扰。
在那段时间,杨某经常是打开微博、新闻网站,“每天看评论都看到半夜”,各种各样的声音铺天盖地地飞进他的生活,还有接二连三的媒体采访,聚光灯打在他身上,照得他头晕目眩。
二审宣判后,有媒体又对杨某进行了现场采访:
记者:这个事情发生后,你周围的人如何看待?
杨某:大家都理解这个事,因为正常情况下劝阻,不会出现严重后果。只有这么严重的疾病,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记者:这件事对你的生活有没有造成影响?
杨某:有影响,我心理上肯定有一点压力,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听到别人的议论的时候。
记者: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你有什么感受?
杨某:我感觉这个判决公平公正。官司终于结束了,心理上的压力能减轻一些,因为这毕竟是个官司,一直在身上背着也不是个事儿。
记者:但老人的离世毕竟对家属带来一定情感上的伤害。
杨某:真的是想不到的一个意外,对老人家属的心情我也很理解。说实话,对老人的离世,我是很惋惜的。
记者:一审判决时你表示认捐不认赔(补偿),这次判决后有什么打算?
杨某:前段时间也与老人家属沟通过,出于人道主义,向他们捐赠1万元,已把钱交给律师了,让律师转交给对方。
记者:以后在公共场所里见到有人吸烟还会劝阻吗?
杨某:还会,我一直觉得对不文明的行为提醒一下没有啥错,提醒还是应该提醒的,这次真的纯属意外,我也没想到会有这样一种结果。但今后遇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大家该提醒还是要提醒,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不能因为出现一些想不到的结果就因此谁都不去做了,这也是不对的,否则公共场所吸烟没人劝阻了、老人跌倒了没人扶了……这会形成一个越来越不好的风气,你认为对的事情那就应该坚持去做。
案后余思
让司法审判做正能量的守护者
老人电梯吸烟被劝后突发心脏病猝死案终审认定劝阻者无责,引起了舆论的一致好评。该判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进社会道德方面,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网友在这件事情中的态度,的确代表着一种朴素的正义观。“不能让好人吃亏”,这是网络持续已久的诉求。
大家都知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一个正常运行的电梯内外,大家都会看到类似于“不准抽烟”的警示牌。众所周知,电梯的空间十分狭小,在电梯内抽烟,既威胁到人的身体健康,又是火灾隐患。
然而,这样的警示就算上了墙,常常也没有什么大用。这难道不是一种悲哀吗?
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都会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正像一位网友在新浪微博中对本案评价的那样:“法律要勇敢地保护善良和正当。”
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曾经在全国沸沸扬扬的“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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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吸烟 遇劝阻事后猝死
段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杨某是郑州市某医院的医生。事发时,他的妻子即将临盆。
作为医生,杨某深知抽二手烟的危害,在医院他常劝阻病人。在公共场合,有朋友在密闭空间抽烟,他也会劝上几句。就是自己有时参加和亲朋好友的聚会,他也经常会提醒在场的抽烟者“有小孩在”,让他们灭掉香烟或者换个地方抽,这种要求从来没有遭到过拒绝。
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的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杨某上前进行劝阻。
随后,二人发生言语争执。
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去取快递,段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根据该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对段某的家人来说,5月2日是不忍回顾的一天。69岁的段某,虽然曾有过心脏病史,但事发当天身体并无大碍,仅因抽烟问题与杨某发生争执,诱发心脏病离世,这让家人很难接受。
事情发生后,段家人觉得,杨某的劝阻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所以才导致了段某的猝死。他们甚至怀疑,争执期间,杨某用脏话侮辱了老人,最终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应对段某家人作出赔偿。
随后,段某的家属田某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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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被告给予适当补偿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的丈夫段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
金水区法院遂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社会哗然,各界反映不一。
网友@碎厘说,“法律的意义是维护公平公正,而不是偏向弱势”,让劝阻吸烟的医生承担侵权责任,“让社会寒心”。
本案,该不该赔偿?以社会常识论,电梯内不能吸烟,予以劝阻,无可厚非,但劝阻方式仍然须适当。如果语言粗暴伤人造成损害,属于有过错有责任;如果语言理性得体,属于无过错无责任。本案中,劝阻与争执语言,因老人去世,死无对证,已无法查清。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媒体报道的案件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杨某
劝阻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根据卫生部出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不少网友都对此表示支持,认为彼此都有义务在公共场合劝阻抽烟者。
@锦州见习律师-小奇哥表示:“侵权责任法讲究的是有过错,而不是存在损害结果。劝阻吸烟并不具有过错也不是危害行为,同时善意的被告也无法预知会有意外发生,应该判决不承担侵权责任。”
河南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认为,本案适用公平责任不合适。因为公平责任的前提,是查清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予以分担损失,而本案本是过错归责案件,在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清过错的情况下,而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不合事实,而且行为人杨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根本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但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一审代理律师却坚持认为:“一审判决有点不合适,制止行为没有错,可持续5分钟,还是在物业劝阻下离开,这就不正常了。”
而原告田某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向郑州中院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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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被告不担责不掏钱
郑州中院于2017年11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杨某与段某去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辩论。
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老人心脏病突发,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并非杨某所致,也非杨某可预料的。根据有关规定,杨某在自己所处的环境遭到污染后积极行使了自己作为公民的监督权利,这种行为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任由自己情绪激动,将本来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酿成了悲剧。
段某的家属认为,电梯运行是很短暂的过程,如果说杨某认为抽烟对其造成侵害,电梯到达一楼后他可以选择自行离开,但事实上双方在电梯内进行了2分钟的争吵。
鉴于案件情况复杂等原因,二审开庭后,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
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中院认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郑州中院还认为,虽然一审法院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而且,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基于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宣判:认定杨某不担责。
为了进一步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及二审裁判的事实和理由,案件宣判后,郑州中院还适时地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
对田某来说,二审判决确实是宣告了他们彻底的“失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们表示,家人对二审判决结果仍然很难理解,他们依然觉得老人的死和杨某有关系,“别管是1%的责任也好,他肯定是有责任的。就算不能有责任,因果关系有没有?”
对此,张博律师认为,其实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保
持了一致。
郑州中院认为,杨某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而且整个劝阻过程中,杨某没有与段某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进行过呵斥或其他不当行为。段某在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劝阻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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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感言 对不文明行为仍要提醒
二审判决后,杨某获得了绝大部分人的支持和声援。许多媒体称,劝阻不文明行为应当得到鼓励,此案的社会意义被不断放大,但杨某却高兴不起来。
因为事情发生后,杨某自己的生活完全被打乱了,面对汹涌的舆论和接连的诉讼,他疲于应付。他还怕在老家的父母担心,关于这件事,杨某没跟他们讲太多,敷衍了过去。
杨某的一审代理律师回忆杨某拿着一审法院传票找上门的情景:“他看上去就很严肃,心情沉重。”律师当时就意识到,在旁人眼中的这场“意外”对眼前这个中年男人造成了多大的困扰。
在那段时间,杨某经常是打开微博、新闻网站,“每天看评论都看到半夜”,各种各样的声音铺天盖地地飞进他的生活,还有接二连三的媒体采访,聚光灯打在他身上,照得他头晕目眩。
二审宣判后,有媒体又对杨某进行了现场采访:
记者:这个事情发生后,你周围的人如何看待?
杨某:大家都理解这个事,因为正常情况下劝阻,不会出现严重后果。只有这么严重的疾病,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记者:这件事对你的生活有没有造成影响?
杨某:有影响,我心理上肯定有一点压力,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听到别人的议论的时候。
记者: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你有什么感受?
杨某:我感觉这个判决公平公正。官司终于结束了,心理上的压力能减轻一些,因为这毕竟是个官司,一直在身上背着也不是个事儿。
记者:但老人的离世毕竟对家属带来一定情感上的伤害。
杨某:真的是想不到的一个意外,对老人家属的心情我也很理解。说实话,对老人的离世,我是很惋惜的。
记者:一审判决时你表示认捐不认赔(补偿),这次判决后有什么打算?
杨某:前段时间也与老人家属沟通过,出于人道主义,向他们捐赠1万元,已把钱交给律师了,让律师转交给对方。
记者:以后在公共场所里见到有人吸烟还会劝阻吗?
杨某:还会,我一直觉得对不文明的行为提醒一下没有啥错,提醒还是应该提醒的,这次真的纯属意外,我也没想到会有这样一种结果。但今后遇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大家该提醒还是要提醒,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不能因为出现一些想不到的结果就因此谁都不去做了,这也是不对的,否则公共场所吸烟没人劝阻了、老人跌倒了没人扶了……这会形成一个越来越不好的风气,你认为对的事情那就应该坚持去做。
案后余思
让司法审判做正能量的守护者
老人电梯吸烟被劝后突发心脏病猝死案终审认定劝阻者无责,引起了舆论的一致好评。该判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进社会道德方面,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网友在这件事情中的态度,的确代表着一种朴素的正义观。“不能让好人吃亏”,这是网络持续已久的诉求。
大家都知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一个正常运行的电梯内外,大家都会看到类似于“不准抽烟”的警示牌。众所周知,电梯的空间十分狭小,在电梯内抽烟,既威胁到人的身体健康,又是火灾隐患。
然而,这样的警示就算上了墙,常常也没有什么大用。这难道不是一种悲哀吗?
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都会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正像一位网友在新浪微博中对本案评价的那样:“法律要勇敢地保护善良和正当。”
责任编辑: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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