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构建新格局 理清家事止纷争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关于家事调查官制度的调研报告
2017-04-20 09:04: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成为家事审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建立家事调查官制度,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委托家事调查官开展社会调查、判后回访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日前,海曙法院对该制度运行情况作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家事调查官制度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及探望权纠纷等涉身份关系的案件。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该院共在135件案件适用家事调查官制度。其中,离婚纠纷96件,探望权纠纷15件,继承纠纷10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6件。
二、主要做法
1.家事调查官选任。选任的家事调查官具有公益性、专业性、文化程度高三个特征,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海曙区关工委下的“银发护苗工作室”,主要由从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等专业机构退休同志及高校老师组成。二是“宁静港湾”婚姻家庭服务中心。该中心是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公益组织。三是宁波大学法学院律风公益社团学生志愿者。家事调查官队伍实行“2+2”模式,即由工作室或中心各派2名成员和2名大学生组成调查团进行调查。
2.运行流程。第一,法官在庭前通过接触当事人,沟通了解后,判断案件是否适用家事调查。如确定需要,法官向当事人告知家事调查官功能及具体启动程序等事项。第二,法官指定机构选定调查官,并开具授权委托书,记载委托调查事项。法官组织家事调查官召开案情介绍会,向调查官介绍案情以及注意事项。第三,家事调查官向双方当事人、亲属以及社区单位等开展社会调查。调查形式主要为面对面访谈,并制作询问笔录,特殊情况下可对相关调查对象进行电话采访,调查官制作备忘录以便事后查证。调查期限一般为10天。第四,家事调查官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并由法官将调查报告于开庭前三天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家事调查官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双方当事人就报告内容的争议点向其进行询问,法官对调查官调查过程及当事人有异议的地方进行询问。
3.调查报告采信情况。法官对家事调查官所作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采信,并在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对于采信的调查报告进行表述。目前只有一件案件未采纳家事调查官作出的调查报告。
三、运行成效
1.案件调撤率显著提升。家事调查官通过调查,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和各自的情况掌握比较充分。部分案件在调查官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到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部分案件虽然没有庭前调解成功,但经庭审后,双方对调查报告中的结论心中有了预判,最终促成调解。据统计,家事调查官介入的案件调撤率达80.7%。
2.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委托中立的家事调查官进行案件调查,不仅使得当事人打消对法官偏向的质疑,也促使法官裁判理由更具客观、公正性,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也大幅提升。调查官制度运行以来,适用调查制度案件的上诉率大大低于同期其余案件。
3.更多家庭关系被修复。家事调查官对家事案件的介入,不仅能够帮助法官分担工作,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分析各自优缺点,从而促进当事人矛盾和解,而且在庭前调解中充当中间人,积极挽救当事人婚姻,使诸多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彰显了司法的温暖关怀。
四、对策建议
1.明确家事调查官制度法律地位。在立法层面规范家事调查官制度,明确家事调查官制度的合法性,并对家事调查官的选任、程序、调查报告的性质、采纳标准及回避程序等作出规定,使得家事调查官制度有法可依。
2.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启动机制。当前,海曙法院假释调查官制度的启动标准主要依靠法官个人判断。要明确家事调查官制度的适用范围,确立不同类型的家事案件家事调查统一启动标准。建立当事人自主申请启动程序机制,为当事人申请启动家事调查制度提供条件。
3.规范家事调查工作规程。家事调查官在谈话前和当事人做好沟通预判工作。在谈话过程中,家事调查官若需要与当事人单独进行沟通,可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杜绝其他不相干人员干扰。明确各调查官之间的分工配合,在调查结束后应予以合议,并对报告内容开展讨论,提升社会调查报告质量。
4.加强家事调查官管理。建立家事调查官选拔和淘汰机制,通过调查官互评、当事人评价、法官评价等方式,对调查官进行综合考评,对于能力出众的家事调查官给予嘉奖,对不能胜任的家事调查官及时培训,或者予以解聘。完善队伍保障机制,制定案件调查补贴标准,确保家事调查制度有效运行。
5.加大工作成果宣传力度。家事调查官制度运行以来,海曙法院积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通过宣传,社会公众对家事调查官制度有了初步了解。但实践中,社会公众拒绝接受调查、不配合调查的情形时有发生。以后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利用法院的微信、网站等平台,加大家事调查工作成果宣传力度,扩大家事调查制度的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众对家事调查官制度的接受度。
(课题组成员:张丹丹 袁永达 刘先霞 罗书君 冯一文 徐巧玲)
一、基本情况
家事调查官制度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及探望权纠纷等涉身份关系的案件。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该院共在135件案件适用家事调查官制度。其中,离婚纠纷96件,探望权纠纷15件,继承纠纷10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6件。
二、主要做法
1.家事调查官选任。选任的家事调查官具有公益性、专业性、文化程度高三个特征,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海曙区关工委下的“银发护苗工作室”,主要由从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等专业机构退休同志及高校老师组成。二是“宁静港湾”婚姻家庭服务中心。该中心是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公益组织。三是宁波大学法学院律风公益社团学生志愿者。家事调查官队伍实行“2+2”模式,即由工作室或中心各派2名成员和2名大学生组成调查团进行调查。
2.运行流程。第一,法官在庭前通过接触当事人,沟通了解后,判断案件是否适用家事调查。如确定需要,法官向当事人告知家事调查官功能及具体启动程序等事项。第二,法官指定机构选定调查官,并开具授权委托书,记载委托调查事项。法官组织家事调查官召开案情介绍会,向调查官介绍案情以及注意事项。第三,家事调查官向双方当事人、亲属以及社区单位等开展社会调查。调查形式主要为面对面访谈,并制作询问笔录,特殊情况下可对相关调查对象进行电话采访,调查官制作备忘录以便事后查证。调查期限一般为10天。第四,家事调查官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并由法官将调查报告于开庭前三天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家事调查官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双方当事人就报告内容的争议点向其进行询问,法官对调查官调查过程及当事人有异议的地方进行询问。
3.调查报告采信情况。法官对家事调查官所作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采信,并在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对于采信的调查报告进行表述。目前只有一件案件未采纳家事调查官作出的调查报告。
三、运行成效
1.案件调撤率显著提升。家事调查官通过调查,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和各自的情况掌握比较充分。部分案件在调查官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到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部分案件虽然没有庭前调解成功,但经庭审后,双方对调查报告中的结论心中有了预判,最终促成调解。据统计,家事调查官介入的案件调撤率达80.7%。
2.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委托中立的家事调查官进行案件调查,不仅使得当事人打消对法官偏向的质疑,也促使法官裁判理由更具客观、公正性,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也大幅提升。调查官制度运行以来,适用调查制度案件的上诉率大大低于同期其余案件。
3.更多家庭关系被修复。家事调查官对家事案件的介入,不仅能够帮助法官分担工作,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分析各自优缺点,从而促进当事人矛盾和解,而且在庭前调解中充当中间人,积极挽救当事人婚姻,使诸多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彰显了司法的温暖关怀。
四、对策建议
1.明确家事调查官制度法律地位。在立法层面规范家事调查官制度,明确家事调查官制度的合法性,并对家事调查官的选任、程序、调查报告的性质、采纳标准及回避程序等作出规定,使得家事调查官制度有法可依。
2.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启动机制。当前,海曙法院假释调查官制度的启动标准主要依靠法官个人判断。要明确家事调查官制度的适用范围,确立不同类型的家事案件家事调查统一启动标准。建立当事人自主申请启动程序机制,为当事人申请启动家事调查制度提供条件。
3.规范家事调查工作规程。家事调查官在谈话前和当事人做好沟通预判工作。在谈话过程中,家事调查官若需要与当事人单独进行沟通,可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杜绝其他不相干人员干扰。明确各调查官之间的分工配合,在调查结束后应予以合议,并对报告内容开展讨论,提升社会调查报告质量。
4.加强家事调查官管理。建立家事调查官选拔和淘汰机制,通过调查官互评、当事人评价、法官评价等方式,对调查官进行综合考评,对于能力出众的家事调查官给予嘉奖,对不能胜任的家事调查官及时培训,或者予以解聘。完善队伍保障机制,制定案件调查补贴标准,确保家事调查制度有效运行。
5.加大工作成果宣传力度。家事调查官制度运行以来,海曙法院积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通过宣传,社会公众对家事调查官制度有了初步了解。但实践中,社会公众拒绝接受调查、不配合调查的情形时有发生。以后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利用法院的微信、网站等平台,加大家事调查工作成果宣传力度,扩大家事调查制度的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众对家事调查官制度的接受度。
(课题组成员:张丹丹 袁永达 刘先霞 罗书君 冯一文 徐巧玲)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