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一以环江县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为视角
2017-08-09 10:35: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欧彦崔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组成部分,家庭的安宁直接攸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家庭暴力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妇女、儿童、老人甚至男性都有可能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正确预防和遏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对家庭暴力有正确的认识。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所谓家庭暴力,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第一条则规定,对妇女的暴力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联合国着重规定了对妇女的暴力是因为针对妇女所发生的家庭暴力较为普遍和严重。综上,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另一方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实施控制的行为。
目前家庭暴力具有如下特点:
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多为女性。2016年,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婚姻纠纷案件534件;2015年,该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16件;2014年,该院受理婚姻家庭案件504件;2013年,该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496件;上述历年的婚姻家庭案件中约占28%的案件都出现了家庭暴力。其中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占86%,女性对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占6%,双方都实施家庭暴力的占8%。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一般次数较多,周期较长;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少,但破坏程度大,损害后果较为严重。
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根据权威机构的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至35.7%之间。其中85%以上受害者均为女性。关于家庭暴力,大多数人认为是家务事,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等因素,受害人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后,大多选择逃避,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部分受害人则受到伤害后采取“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以暴制暴方式,最终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3、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具体划分为紧张阶段、暴力阶段和平静阶段。紧张阶段是施暴者与受害者多为口角之争,推拉等;暴力阶段顾名思义,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受害者受伤;平静阶段则为施暴者通过道歉等方式取得受害者的谅解,双方和好。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反抗或基于家丑不可外扬,认为属于自己的隐私范畴,或出于不愿向外人袒露自己生活等立场不愿公开,导致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者屡教不改。
4、家庭暴力的手段呈多样性。家庭暴力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肉体损伤、性攻击、精神折磨外,还包括家庭冷暴力。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同对方共同生活的数十年岁月中,互不关心对方,放任对方,基本出于“零交流”状态,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就是家庭冷暴力的典型案例。
当然,并非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所有暴力都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因琐事发生暴力致受害者轻微伤害或因失手所致较为严重伤害,如果暴力发生的原因不是为了控制受害方,是偶然发生,并不具备家庭暴力的上述特征,则不是家庭暴力。
二、目前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之所以会如此频繁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历史因素
自从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封建思想受到推崇,在男权思想的支配下,社会和家庭都以男性为主,妇女和儿童作为附属品,当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男性很少会将妻子和孩子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对待,由于受男权思想的毒害妇女和儿童即使受到家庭暴力也一再容忍,客观上滋生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2、社会因素
很多人认为两口子之间吵闹打架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干预。邻居们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便出面,即使受害者反映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甚至诉至法院,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两口子没有盆不磕碗不响的,忍忍就过去了”。 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姑息纵容,致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无法及时得到保护。此外,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人自身缺乏维权意识,相当一部分人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后忍气吞声,助长了家庭暴力施暴者有恃无恐的心理。再者,我国缺乏国外有效的家庭暴力救济机构,没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专门机构,很多家庭暴力受害人受到伤害后,诉求无门。
3、法律因素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儿童、老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则,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操作起来存在困难。家庭暴力行为在我国除《刑法》规定的致人重伤或死亡外,其余均系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不理,法院处于消极被动的管辖状态。即使法院立案受理后,对婚内因家庭暴力行为主张索赔的问题也无法操作,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也是从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赔付,无非是将“左口袋”的钱倒入“右口袋”的钱而已。
4、经济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家庭生活中也是如此。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差别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大多家庭的男性收入较高,妻子在家充当家庭主妇的角色,男性的大男子主义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稍有不顺从就出手伤人。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男女平等思想的发展,女性在当代社会中也独当一面,男女双方经济差别正逐渐缩小。
5、 其他方面
现代人加快了生活的节奏,每个人都像钢丝一样处于紧绷的生活状态,工作和生活的压力过大,容易产生暴躁情绪,在最亲密的家庭成员中反而容易放松情绪,难以克制自己的行为。此外,有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从小在父母实施家暴的环境中成长,形成了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另外,教育水平的差异以及心理疾病等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三、预防和遏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并确保贯彻实施。
“无规矩不成方圆”。 目前50多个国家地区已经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和国外的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制家庭暴力行为,具体细化规定婚内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家庭暴力的救助义务制度,救助机关的救助方式、期限、责任等,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法官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可邀请资历较老、威信较好的当事人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促成双方和好。另一方面,在司法和执法方面要加大力度。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惩治家庭暴力施暴者。
2、建立全面、广泛的家庭暴力救助制度。
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单单依靠法律的力量是不能解决的。首先应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中不包含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借鉴浙江省出台的反家庭暴力实施条例,设立反家暴热线电话,为受害者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政府财政拨款建立家庭暴力的救助站,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食宿和心理疏导等。其次,司法机关和妇女维权组织在接到受害人投诉后,应及时调查了解,对受害者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日后起诉暴力行为人提供证据支持;同时也能对加害人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抑制并消除暴力行为的蔓延。再次,村委会和居委会作为最基层的自助组织,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家庭成员,设置专门机构处理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最后,应创建心理治疗机构,对家庭暴力的暴力行为人和受害人都从心理层面上积极疏导,消除不良影响。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维权意识。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扭转以往“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的错误认识,积极抵制暴力;同时推广普法教育,对我国现有的有关预防与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妇女增强独立自主、自我的意识,不依赖于男性生存,树立男女平等意识。
结束语
家庭暴力并非简单的 “家务事”,而是人权的天敌。我们应认识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任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以法律为坚强的后盾,为广大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驱散心中的阴霾,让大家彼此多一些理解、宽容、友善与爱护,让和谐和温暖成为家庭的主旋律,在司法、行政和社会的全力干预下,远离家庭暴力,促进社会科学文明发展。
如何正确预防和遏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对家庭暴力有正确的认识。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所谓家庭暴力,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第一条则规定,对妇女的暴力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联合国着重规定了对妇女的暴力是因为针对妇女所发生的家庭暴力较为普遍和严重。综上,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另一方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实施控制的行为。
目前家庭暴力具有如下特点:
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多为女性。2016年,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婚姻纠纷案件534件;2015年,该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16件;2014年,该院受理婚姻家庭案件504件;2013年,该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496件;上述历年的婚姻家庭案件中约占28%的案件都出现了家庭暴力。其中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占86%,女性对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占6%,双方都实施家庭暴力的占8%。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一般次数较多,周期较长;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少,但破坏程度大,损害后果较为严重。
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根据权威机构的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至35.7%之间。其中85%以上受害者均为女性。关于家庭暴力,大多数人认为是家务事,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等因素,受害人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后,大多选择逃避,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部分受害人则受到伤害后采取“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以暴制暴方式,最终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3、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具体划分为紧张阶段、暴力阶段和平静阶段。紧张阶段是施暴者与受害者多为口角之争,推拉等;暴力阶段顾名思义,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受害者受伤;平静阶段则为施暴者通过道歉等方式取得受害者的谅解,双方和好。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反抗或基于家丑不可外扬,认为属于自己的隐私范畴,或出于不愿向外人袒露自己生活等立场不愿公开,导致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者屡教不改。
4、家庭暴力的手段呈多样性。家庭暴力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肉体损伤、性攻击、精神折磨外,还包括家庭冷暴力。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同对方共同生活的数十年岁月中,互不关心对方,放任对方,基本出于“零交流”状态,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就是家庭冷暴力的典型案例。
当然,并非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所有暴力都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因琐事发生暴力致受害者轻微伤害或因失手所致较为严重伤害,如果暴力发生的原因不是为了控制受害方,是偶然发生,并不具备家庭暴力的上述特征,则不是家庭暴力。
二、目前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之所以会如此频繁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历史因素
自从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封建思想受到推崇,在男权思想的支配下,社会和家庭都以男性为主,妇女和儿童作为附属品,当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男性很少会将妻子和孩子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对待,由于受男权思想的毒害妇女和儿童即使受到家庭暴力也一再容忍,客观上滋生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2、社会因素
很多人认为两口子之间吵闹打架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干预。邻居们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便出面,即使受害者反映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甚至诉至法院,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两口子没有盆不磕碗不响的,忍忍就过去了”。 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姑息纵容,致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无法及时得到保护。此外,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人自身缺乏维权意识,相当一部分人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后忍气吞声,助长了家庭暴力施暴者有恃无恐的心理。再者,我国缺乏国外有效的家庭暴力救济机构,没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专门机构,很多家庭暴力受害人受到伤害后,诉求无门。
3、法律因素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儿童、老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则,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操作起来存在困难。家庭暴力行为在我国除《刑法》规定的致人重伤或死亡外,其余均系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不理,法院处于消极被动的管辖状态。即使法院立案受理后,对婚内因家庭暴力行为主张索赔的问题也无法操作,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也是从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赔付,无非是将“左口袋”的钱倒入“右口袋”的钱而已。
4、经济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家庭生活中也是如此。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差别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大多家庭的男性收入较高,妻子在家充当家庭主妇的角色,男性的大男子主义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稍有不顺从就出手伤人。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男女平等思想的发展,女性在当代社会中也独当一面,男女双方经济差别正逐渐缩小。
5、 其他方面
现代人加快了生活的节奏,每个人都像钢丝一样处于紧绷的生活状态,工作和生活的压力过大,容易产生暴躁情绪,在最亲密的家庭成员中反而容易放松情绪,难以克制自己的行为。此外,有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从小在父母实施家暴的环境中成长,形成了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另外,教育水平的差异以及心理疾病等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三、预防和遏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并确保贯彻实施。
“无规矩不成方圆”。 目前50多个国家地区已经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和国外的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制家庭暴力行为,具体细化规定婚内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家庭暴力的救助义务制度,救助机关的救助方式、期限、责任等,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法官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可邀请资历较老、威信较好的当事人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促成双方和好。另一方面,在司法和执法方面要加大力度。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惩治家庭暴力施暴者。
2、建立全面、广泛的家庭暴力救助制度。
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单单依靠法律的力量是不能解决的。首先应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中不包含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借鉴浙江省出台的反家庭暴力实施条例,设立反家暴热线电话,为受害者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政府财政拨款建立家庭暴力的救助站,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食宿和心理疏导等。其次,司法机关和妇女维权组织在接到受害人投诉后,应及时调查了解,对受害者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日后起诉暴力行为人提供证据支持;同时也能对加害人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抑制并消除暴力行为的蔓延。再次,村委会和居委会作为最基层的自助组织,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家庭成员,设置专门机构处理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最后,应创建心理治疗机构,对家庭暴力的暴力行为人和受害人都从心理层面上积极疏导,消除不良影响。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维权意识。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扭转以往“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的错误认识,积极抵制暴力;同时推广普法教育,对我国现有的有关预防与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妇女增强独立自主、自我的意识,不依赖于男性生存,树立男女平等意识。
结束语
家庭暴力并非简单的 “家务事”,而是人权的天敌。我们应认识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任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以法律为坚强的后盾,为广大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驱散心中的阴霾,让大家彼此多一些理解、宽容、友善与爱护,让和谐和温暖成为家庭的主旋律,在司法、行政和社会的全力干预下,远离家庭暴力,促进社会科学文明发展。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