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墙体上下偏离 协商无果一纸告上法庭
2014-02-14 15:42:07
中国法院网讯 (李婧) 房屋最重要的是安全,这是每个房屋建筑承包者与居住者共同的心声。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房屋建设质量问题而引起承揽合同纠纷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小华赔偿原告毛云生房屋质量损失50000元。
2010年7月份,毛云生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其家的房屋承包给被告承建。2012年上半年,被告完成了三层房屋的建设。2012年8月份,原告发现房屋墙体的上下偏离,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不予理睬。2013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了一次性赔偿30000元,如被告在2013年12月16日以前未赔偿原告30000元,则被告自愿赔偿原告50000元的协议。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质量损失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该协议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毛云生房屋质量损失50000元。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010年7月份,毛云生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其家的房屋承包给被告承建。2012年上半年,被告完成了三层房屋的建设。2012年8月份,原告发现房屋墙体的上下偏离,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不予理睬。2013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了一次性赔偿30000元,如被告在2013年12月16日以前未赔偿原告30000元,则被告自愿赔偿原告50000元的协议。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质量损失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该协议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毛云生房屋质量损失50000元。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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