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搞承包仍系劳动关系 员工索赔违约被驳回
2013-10-31 10:01:19
中国法院网讯 (钟琼) 当事人和公司签订了车间承包协议,承包期未满解约离职。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错误认为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已转变成承包关系,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违约金50万元。10月3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文盖的起诉。
2012年10月20日,原告文盖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后正式成为被告江西粤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11月1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被告将公司“车花部”从2012年11月1日承包给原告两年。承包条件:被告为原告承包提供车花部加工工艺所需的设备以及厂房、机械、水电、生产工具、物耗、食宿等,同时确保办理有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齐全,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产品,被告于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月劳动所得并承担所需缴纳的税金。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生产经营期间发包单位的债权债务及原告的工伤及工伤保险由被告负责;被告不得干涉乙方生产及人事调配,但原告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厂规及管理规定;如违约则违约一方将支付三倍底薪予对方作为违约补偿。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6个月,2013年4月,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并将原告辞退。
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制定的员工(原告)入职须知及原告上下班打卡表来看,反映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原告文盖与被告江西粤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并非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双方产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仍是劳动关系中的内部管理合同,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关系,并非是承揽关系。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并非合同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2012年10月20日,原告文盖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后正式成为被告江西粤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11月1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被告将公司“车花部”从2012年11月1日承包给原告两年。承包条件:被告为原告承包提供车花部加工工艺所需的设备以及厂房、机械、水电、生产工具、物耗、食宿等,同时确保办理有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齐全,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产品,被告于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月劳动所得并承担所需缴纳的税金。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生产经营期间发包单位的债权债务及原告的工伤及工伤保险由被告负责;被告不得干涉乙方生产及人事调配,但原告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厂规及管理规定;如违约则违约一方将支付三倍底薪予对方作为违约补偿。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6个月,2013年4月,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并将原告辞退。
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制定的员工(原告)入职须知及原告上下班打卡表来看,反映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原告文盖与被告江西粤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并非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双方产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仍是劳动关系中的内部管理合同,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关系,并非是承揽关系。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并非合同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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