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俩滑雪场施工一死一伤 定作人存过失被判部分赔偿
2008-01-08 08:58:43
     中国法院网讯 (曹静)  王松与王柏(均为化名)哥俩作为装载机车主,连车带人受雇于北京某体育运动公司经营的滑雪场上从事推土的活儿。不幸的是施工中发生了意外事故,造成王松死亡、王柏受伤的严重后果。王柏及其家人认为体育运动公司对该起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装载车损失费等近7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体育运动公司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上有过失、未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质为由,判决体育运动公司在已经支付的费用外,承担向王柏支付2万元,向王松的父母支付4万元的赔偿责任。

  北京某体育运动公司在丰台某地经营滑雪场,2007年4月3日,公司对滑雪场西北坡的雪道进行维护,派员工到市场找装载机车主洽谈作业项目。当天下午4点,王松在勘察作业现场后与体育运动公司签订了《机械施工协议》,约定租赁设备为装载机,体育运动公司负责处理协调与各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王松及其工作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与体育运动公司无关,王松还应提供合法的发票。上述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王松带着王柏驾驶装载机来到滑雪场作业,体育运动公司派员工贾某配合装载机工作,三人同坐驾驶室内。在上午9点半卸载土时,装载机突然熄火,无档沿坡度向后侧倒溜车,滑进8米深的山坡下,贾某被惯性摔出,王松、王柏哥俩被装载机压在驾驶室内。事故发生后,体育运动公司立即组织了抢救,但王松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司为王松支出停尸费押金5000元、急救费240元,为王柏支出医药费、生活费等共计53339.94元。

  2007年4月30日,相关部门出具“4.4”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出租方作业人员王柏虽经专门机构培训,但在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独立驾驶,属违章操作,并在车辆熄火溜出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滑入沟中;间接原因为:体育运动公司在租赁车辆时,未严格审查驾驶人资质,也未签订正式的安全管理协议,配合作业的人员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管理不到位。

  庭审过程中,体育运动公司辩称:王柏驾驶的铲车翻车后,本公司给与了及时救助,并垫付了医疗费用。依照王松与公司签订的《机械施工协议》约定,对于施工工程中的安全责任由王松承担,故本公司没有义务承担王松、王柏哥俩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松与体育运动公司签订的机械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虽约定为租赁设备,但实际履行中王松自带司机和设备并按照体育运动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公司支付报酬,另合同还约定王松应提供合法发票,故双方的协议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要件,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松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其死亡,其应自行承担责任;王柏作为承揽人之一,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其伤残,其应自行承担责任,但考虑本案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上有过失,未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质,故其应适当予以赔偿。因此酌定体育运动公司在已经支付的费用外承担向王柏支付2万元,向王松的父母支付4万元的赔偿责任。庭审中体育运动公司表示对已支付的费用自愿补偿,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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