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院为皇明公司挽回327万元
2006-12-26 14:50:58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12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承揽定作合同纠纷案,将依法追回的327万元预付款及违约金送到了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手中。

  2003年1月18日,皇明太阳能公司与广东省深圳某电子发展公司签订了承揽定作合同,约定由电子发展公司为皇明太阳能公司提供综合自动化立体仓库及相关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谁知皇明太阳能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款212万元后,电子发展公司却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04年12月向皇明太阳能公司发来了解除合同通知书。2005年8月30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承揽定作合同;被告电子发展公司返还原告皇明太阳能公司预付款2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1万多元。2006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此案中维持了该原判。

  皇明太阳能公司是国内著名的高科技企业。为维护皇明太阳能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德州中院执行局接到他们的执行申请后,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郭仁军亲自率领执行法官前往深圳强制执行此案。为了查找到被执行人电子发展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们在深圳市区内四处奔波、排查,与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斗智斗勇,最后他们假冒客户的身份,通过电话查找到了电子发展公司的银行帐户,并依法从中冻结、扣划了327万元。

  当电子发展公司发现不妙后,便印发信函、派人四处上访,并通过关系找到国家有关机关干预,给德州中院施加压力,最终都被法官们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以公正、文明、规范的司法行为一一“顶”了回去,从而及时将327万元过付给了皇明太阳能公司。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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