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宜阳:担保贷款不履责 强制扣划却喊冤
2019-07-09 17:55:24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李汉武
一些担保人在给借款人担保时不懂法律,只是随意签字,因此当借款人无力还款逃跑后,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钱,也没有拿钱,不应该承担责任,就到法院“喊冤”。近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就遇到了此类案件。
王某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担保人,其朋友常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某银行借款5万元,让其作为担保人。王某认为自己和常某关系甚好,觉得签个字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就不假思索地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名画押,提供了担保。谁料常某的生意亏了,到期未还,人就跑了。某银行因找不到常某要钱,于是将借款人常某和担保人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常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仍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常某,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常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就找到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想当然地觉得自己并不理亏,认为钱又不是自己花掉的,不该自己来偿还,当时签名只是为了朋友情义帮忙借到钱而已,表示不愿承担担保责任。虽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法明理,王某仍拒不履行,后其还采取消极方法,躲避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便依法将其账户冻结,强制扣划了执行款。王某得知银行存款被扣划,前来“喊冤”,说当时什么都不懂,因为两人是好朋友,碍于情面就签了字,请求法院不要扣划自己的存款。在执行法官再次向其讲明相关法律后,王某表示了理解,其追悔莫及地说道:“这都是不懂法造成的,以后我再也不盲目为别人担保了!”
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担保人,签字即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时需承担还款责任。现实生活中,担保人往往因借款人没有按约还款被作为共同被告,被告上法庭不说,有时还得替人还钱,代人受过。担保有风险,签字一定要谨慎!
王某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担保人,其朋友常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某银行借款5万元,让其作为担保人。王某认为自己和常某关系甚好,觉得签个字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就不假思索地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名画押,提供了担保。谁料常某的生意亏了,到期未还,人就跑了。某银行因找不到常某要钱,于是将借款人常某和担保人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常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仍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常某,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常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就找到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想当然地觉得自己并不理亏,认为钱又不是自己花掉的,不该自己来偿还,当时签名只是为了朋友情义帮忙借到钱而已,表示不愿承担担保责任。虽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法明理,王某仍拒不履行,后其还采取消极方法,躲避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便依法将其账户冻结,强制扣划了执行款。王某得知银行存款被扣划,前来“喊冤”,说当时什么都不懂,因为两人是好朋友,碍于情面就签了字,请求法院不要扣划自己的存款。在执行法官再次向其讲明相关法律后,王某表示了理解,其追悔莫及地说道:“这都是不懂法造成的,以后我再也不盲目为别人担保了!”
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担保人,签字即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时需承担还款责任。现实生活中,担保人往往因借款人没有按约还款被作为共同被告,被告上法庭不说,有时还得替人还钱,代人受过。担保有风险,签字一定要谨慎!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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