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严惩拒执人 “有钱不还者”当庭获刑
2013-01-25 10:05:55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万青) 1月24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一起被告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先生和冯女士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先生和冯女士是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了一家石灰厂。经过多年打拼,石灰厂已小具规模。2006年,因石灰厂资金紧张,两人从朋友顾先生处借款8.7万元,借期1年,2007年,两人又分两次从顾先生处共借款152080元,借期半年。然而,两人迟迟没有如约还款。顾先生无奈之下将二人起诉,房山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冯女士还款,但是两人仍无动于衷,顾先生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然而,经过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李先生、冯女士拒不执行。于是,执行法官从冯女士处扣押了黄金首饰若干,折价2.2万元抵给顾先生。经查,从判决生效以后,李先生、冯女士通过承包石灰厂窑口,收入19万元左右,但却从未按法院判决偿还借款。2011年,李先生、冯女士分别被查获归案。2012年12月,房山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房山法院。
庭审中,顾先生洋洋洒洒十数页的证言,怒斥李先生和冯女士辜负了自己的信任,借钱不还,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也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致使自己生活困难。
法庭上,被告人李先生情绪也比较激动,他大声质问证人,辩解自己之前还过一部分钱,目前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妻子冯女士则一脸漠然,不停辩说自己确实没有钱,并不是故意逃避执行。虽是多年夫妻,但在法庭上,两人却很少对视。
法院认为,李先生和冯女士在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强制执行多次,仍拒不执行,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触犯了刑律,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和冯女士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李先生表示不服判决,要继续上诉。而冯女士表示不会上诉,但确实没有能力履行。
李先生和冯女士是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了一家石灰厂。经过多年打拼,石灰厂已小具规模。2006年,因石灰厂资金紧张,两人从朋友顾先生处借款8.7万元,借期1年,2007年,两人又分两次从顾先生处共借款152080元,借期半年。然而,两人迟迟没有如约还款。顾先生无奈之下将二人起诉,房山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冯女士还款,但是两人仍无动于衷,顾先生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然而,经过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李先生、冯女士拒不执行。于是,执行法官从冯女士处扣押了黄金首饰若干,折价2.2万元抵给顾先生。经查,从判决生效以后,李先生、冯女士通过承包石灰厂窑口,收入19万元左右,但却从未按法院判决偿还借款。2011年,李先生、冯女士分别被查获归案。2012年12月,房山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房山法院。
庭审中,顾先生洋洋洒洒十数页的证言,怒斥李先生和冯女士辜负了自己的信任,借钱不还,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也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致使自己生活困难。
法庭上,被告人李先生情绪也比较激动,他大声质问证人,辩解自己之前还过一部分钱,目前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妻子冯女士则一脸漠然,不停辩说自己确实没有钱,并不是故意逃避执行。虽是多年夫妻,但在法庭上,两人却很少对视。
法院认为,李先生和冯女士在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强制执行多次,仍拒不执行,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触犯了刑律,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和冯女士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李先生表示不服判决,要继续上诉。而冯女士表示不会上诉,但确实没有能力履行。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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