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老赖”换来有期徒刑
2017-11-10 10:21:56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 毛国东) 吴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判决被告吴某支付给原告齐某赔偿款25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齐某申请法院执行,2011年10月21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告向被告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生效。自2011年后,吴某一直在深圳务工,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的账户月均收入6000元以上,并于2013年12月花8万元购买一辆海马牌轿车。2015年2月,进贤县人民法院向吴某要求执行财产时,被告吴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之后,吴某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刑事拘留,其家人向齐某支付全部执行款并取得其谅解。
2017年6月1日,经江西省进贤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对被告人吴某进行社会调查,认为吴某社会交往正常,邻里关系融洽,无违法违纪情况,平时表现较好,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案发后其能主动履行全部执行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判决被告吴某支付给原告齐某赔偿款25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齐某申请法院执行,2011年10月21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告向被告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生效。自2011年后,吴某一直在深圳务工,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的账户月均收入6000元以上,并于2013年12月花8万元购买一辆海马牌轿车。2015年2月,进贤县人民法院向吴某要求执行财产时,被告吴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之后,吴某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刑事拘留,其家人向齐某支付全部执行款并取得其谅解。
2017年6月1日,经江西省进贤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对被告人吴某进行社会调查,认为吴某社会交往正常,邻里关系融洽,无违法违纪情况,平时表现较好,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案发后其能主动履行全部执行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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