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困境与破解
——以北京市基层法院拒执罪的适用情况为径路
2013-12-10 10:1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寒军 陈金涛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的现状与特点 

    总体看来,全市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开始重视运用刑罚打击惩治拒执行为,执行法官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相关规定有了一定的理解,适用拒执罪的意愿和期望不断增强。 

    (一)近十年来适用拒执罪案件数目增加 

    经北京市法院搜案系统查询并一一核实后得知,200111201258的十一年间,全市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拒执罪案件共计78件,涉96人。 

    200611201258,全市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拒执罪案件共计61件,涉69人,各法院情况如下表: 

 

昌平 

房山 

海淀 

朝阳 

门头沟 

通州 

顺义 

丰台 

东城 

密云 

怀柔 

案件数 

10

6

4

4

4

3

3

2

2

2

2

涉案人 

10

6

6

9

3

4

2

2

4

2

2

 

 

高院 

一中 

二中 

铁中 

西城 

大兴 

平谷 

石景山 

延庆 

北铁 

案件数 

0

4

11

0

1

1

1

1

0

0

涉案人 

0

4

11

0

1

1

1

1

0

0

    此段时间审理案件最多的法院是昌平法院,共10件;中院审理的案件均非一审案件,大部分为中刑终字案件,2件为刑监字案件,1件为刑减字的案件生效后的减刑案件。 

    200111200611,全市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拒执罪案件共计18件,涉27人。各法院情况如下表: 

 

通州 

怀柔 

平谷 

朝阳 

东城 

顺义 

密云 

房山 

丰台 

西城 

昌平 

海淀 

案件数 

3

2

2

1

1

0

1

1

0

0

0

0

涉案人 

7

2

3

1

1

0

2

不详(1) 

0

0

0

0

 

 

高院 

一中 

二中 

铁中 

大兴 

平谷 

石景山 

延庆 

北铁 

案件数 

1

0

6

0

0

0

0

0

0

涉案人 

2

0

9

0

0

0

0

0

0

    此段时间审理案件最多的法院是通州法院,共3件;中院审理的案件中仅有一件一审案件,标的额为37.83万元,为假离婚转移财产拒执案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全市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拒执罪案件数目总体在增加。现阶段大多数法官运用拒执罪制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以下简称“拒执人”)的意识不断增强,面对恶性规避执行案件,有着强烈地运用此利器的期望。多年司法实践中也逐渐积累了些有益经验:执行中遇到拒不执行情况时,执行法官注意保护现场,能够主动召集乡镇干部、人大代表、陪审员等协助执行,以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在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向主管领导汇报,与刑事审判法官讨论,以确保移交材料准确。在移送公安机关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工作。 

    但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仅 20111221201255日,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8279件,办结23266件,未结25013件。其中新收案件44558件,旧存案件372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案件数增加2.21个百分点。即使只与这六个月的未结案数相比,全市法院近十年审理并做出判决的100件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就显得非常少,所占比例极低,法院的威慑力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二)近十年来适用拒执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笔者从北京市21个法院中选择了适用拒执罪最多两个基层法院——昌平法院和通州法院作为分析对象。近十年中,昌平法院共适用此罪审理案件10件,涉及当事人10人,通州法院审理6件,涉及当事人11人。通过数据整理,不难发现,近十年来适用的拒执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拒执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常凭一已意气对抗法院执行。判决书中罗列的拒执人的职业或为农民或为无业,文化程度最高的为大专,小学初中的占了绝大多数。很多拒执人为外地来京人员,往往是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从其家乡抓获的。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这些拒执人往往感情用事,以为自己只是欠对方钱,躲一躲,转移一下财产没有什么问题。在执行法官登门时又常常态度恶劣,“我没有钱,不还,你们能把我怎么样”成了执行法官常常听到的语言。 

    2、此类案件执行周期长,从民事判决生效到以拒执罪追究拒执人法律责任平均不少于三年,有个别案件甚至达数十年之久。而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最长只有六个月。因此执行法官往往要花费数十个普通案件的时间来办结一起拒执罪案件,在案多人少、审限紧的现实下,这极大地降低了此罪的适用率。而从民事判决生效到以拒执罪追究拒执人法律责任周期较短的案件,往往是出现了明显的暴力抗法行为,如(2003)通刑初字第00329号案件。 

    3、多次拘留后方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后刑期短、缓刑多。通州法院的6个案件的11个被执行人中,有6个是先被拘留,拘留后仍不履行判决才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高达54.545%。昌平法院虽然先拘留后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较低,仅为9%,但从全市其他法院来看, 多次拘留后方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法院的通常做法。(2)在以拒执罪定罪的案件中,有期徒刑刑期普遍不长,且多为缓刑,折抵关押时间后实际服刑期更短。 

    4、暴力抗拒执行的案件少。两院以拒执罪判刑的案件中的拒执人直接以暴力行为对抗法院执行的案件并不多。两院的16个案件中,只有(2003)通刑初字第00329号案的当事人是直接以暴力对抗执行的,其余的均是通过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来消极对抗执行。 

 

    二、适用拒执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能否自己审理自己,即法院中立性问题 

    拒执罪的追诉程序具有特殊性。对本罪的追诉由法院移送而启动,又由法院审理而终止,整个诉讼程序流程为: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从对本罪追诉的审判阶段看,法院的种种角色与其审判职能相冲突,影响了中立性。(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到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法院移送的材料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材料的来源。可见,法院此时担负了控告人的身份。法院集控诉与审判职能于一身,法院必然会倾向于控方,而难以保持中立;也与当前主流的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相矛盾,“侦、控、审独立行使职权,能够更有力地保护人权,防止错案发生的比率。”(3)2)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本罪的审理中,法院成为证据的主要提供者,昌平、通州16个案件中,执行法官证言、各种执行文书成为主要的证据来源。虽然审执已分开,但对外而言,法院是一个整体,而审判庭往往容易采纳执行法官的证言,难保客观公正;(3)拒执罪是由个人之间冲突演变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由一般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随着行为性质的改变,侵犯的法益也由个人权益转化为司法机关的权威,在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挑战司法权威时,法院本身就是被害人。这与“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的要求明显不符。实践中因为审判中立性的问题,被法院以拒执罪定罪的拒执人往往并不信服。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问题

    1、过于抽象,操作性差、适用难

    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法院于199848做出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第313条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829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第313条立法解释》)。总的来说,新的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适用拒执罪的难题,但总的来说还是过于抽象,操作性差。比如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确实无履行能力或是故意拖债、赖债,如何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有符合拒执罪客观方面的情形,尚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引。

    2、司法拘留期限短,拒执罪定罪后刑期短,罚金刑没有适用

    依据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97-101条规定,法院对拒执人的强制制裁手段只有拘传、拘留、罚款及拒执罪。而非刑罚手段使用起来均比较困难。司法实践中,对拒执人拘留难、拘留短与拒执罪适用难同时存在。仅仅拘留就需要庭长、局长、院长共同签字,而三长签字后拘留所又常常以体检不合格等理由拒绝收纳。实践中有不少拒执人主动挑衅执行法官要求被拘而最终不能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案件。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拘留期限太短、适用对象有限、当事人又难寻、拘留次数严格受限,已不足以威慑拒执人,不能很好地起到替代、补充拒执罪适用的作用,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立法原因。

    因此许多执行法官将目光投向了拒执罪。但遗憾的是,拒执罪中涉及到的转入刑事的移送、逮捕措施比司法拘留更为复杂,更要逐级汇报批准。而即使法院费尽千辛万苦将恶性拒执人以拒执罪定罪,由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不长。通州、昌平法院十年间以此罪追究刑责的21个当事人中有8个被判处了缓刑,刑期最长的为二年六个月,无一顶格判处三年的案件,折抵关押时间后实际服刑期往往更短。而近年醉驾案件中缓刑不多,刑期较长,未造成危害结果的醉驾也会判刑。对已造成危害结果拒执行为的惩罚居然不如醉驾,这在社会中起到了反面的引导作用。

    同时,在拒执罪判决中,罚金基本没有适用。罚金的适用分为选处型、单处型、并处型和并处或单处型。(4)我国刑法31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罚金的适用是选处型的,不能与有期徒刑同时适用。

    现有的刑法规定对抗法、藐视法院的拒执人的法律制裁不到位,不能使其尝到痛处,客观上反而助长了拒执人拒执的气焰。

    (三)执行联动机制不联动问题

    当前追究本罪的基本诉讼程序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犯罪后,整理材料移交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审理。但实践中启用频率超低。据统计,2005年至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2568件,涉2748人,年均512件,418人,而同期罚款、司法拘留486451件次(其中司法拘留17085)年均97290件次。以拒执定罪数仅为同期罚款、司法拘留数的0.4%(5)如前文所述,北京市的情况与全国大体相同。如此低的适用率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虽然现阶段两高与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建立起了执行联动机制,但在拒执罪的问题上,三机关并不联动。在实践中的最大问题是公安机关立案难。这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公安机关的思想意识问题。不少公安办案人员没有大局意识,认为对此类案件的追诉是给法院解决难题,费力不讨好。现阶段全社会信访压力巨大,拒执案件中的申请人往往给法院施加了极大信访压力。如果以拒执罪立案后追查拒执人,意味着信访压力转移至公安机关,一旦抓捕不力、控制财产不到位、案件久拖不结,申请人信访、闹访不可避免。同时公安机关本身案件压力就大、机构分类复杂,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法院移交的此类案件常不愿意配合。实践中常常是申请人在公安机关长期闹访后方予立案。

    二是我国拒执罪立案标准过严,要求过高。《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最高法院关于拒执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拒不执行或妨害执行行为,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基本上包含拒执罪的整个客观方面,明显高于刑事案件立案的一般标准,这意味着法院要承担大部分侦查与证据搜集工作。同时公安机关在立案上采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在接受移送材料后,会苛刻审查,经常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不予立案,推托、吹毛求疵情形常见。

 

    三、破解拒执罪适用难的途径 

    (一)准确定义法院位置,更新执行理念和执行机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的尴尬地位,使本罪的追诉程序符合刑事诉讼的理念,体现程序公正,必须将法院从本罪追诉程序的源头解脱出来,还原法院中立审判者的地位,与此相适应就必须要对我国现行的执行体制大胆改革。不论是有学者提出的由行政机关完全行使执行权还是在法院内部设置独立于审判的行政化垂直领导的执行机构,构建统一的独立于审判的执行机构成为学界的共识,这也是未来执行机构改革的方向。

    1、民事强制执行权,是国家执行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学界虽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司法行政权说、特殊性质行政权说、司法权行政权边缘国家权力说等。(6)明确执行权的性质,是准确定义法院位置、更新执行理念和执行机制的前提。笔者赞同司法行政权说。因此,执行权理应由独立于审判的执行机关来行使。

    2、由独立的统一执行机构执行,符合诉讼法中审执分离、审判中立等现代法治基本原则,能满足我们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未来法院只管审判,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由其行使对拒执行为的处罚权,假使拒执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这将法院从拒执罪追诉程序的源头解脱出来,还原了法院中立审判者的地位; 成功避免法院在此案件中多重身份带来的尴尬局面,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能有效解决“任何人不能自已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回避难题。

    3、这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在法院外设置非专门的执行官负责执行。如美国执行由县治安官或联邦法警执行,因而在拒执罪认定中法官没有多重角色并不处于的尴尬地位。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采取一元制还是二元制的执行机构设置,具体的执行实施者均独立于审判官。(7)

    (二)实行异地管辖

    对于拒执罪案件,根据现行的追诉程序,案件可能由原执行法院管辖,也可能由其它法院管辖。实践中,大多是由原执行法院管辖,昌平、通州法院的16个案件,均属于此种情况。这极易导致法院不公正地审理案件。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实行异地管辖。这是短期内无法重置执行机构的现实情况下,破解拒执罪审理困难的可行性方案。

    首先,这能真正落实“回避制度”,保证法院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对于拒执罪案件,法院具有控诉人、证人、被害人的身份,同时大多情况下案件是由原执行法院审理的,法院为了维护其整体利益也为了以后的判决能顺利执行,审理中必然倾向于本法院。虽然现阶段开始试行对执行权的分解探索,但若是执行机构仍与审判机构同属于一个法院,还是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实行异地管辖,譬如昌平法院审理通州法院的拒执案件,执行法院与审判法院相分离,保证法院回避,有利于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

    其次,这能消除被告人的心理顾虑。“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法律界的共识。从根本上说,法院审判的公信力来自于地位的中立,法院一旦与其审理的案件有了利益关系,那么,法官的中立就无从谈起,司法的公信力也就无法保证。因此,如果法院自己审理涉及自身的拒执案件,即使最终判决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判决的结果也不能令人完全信服,反而会让拒执人有了新的借口,产生新的信访难题。实行了异地管辖,能解除拒执人心理上的顾虑,使其易于从心理上接受判决。

    (三)加强立法工作

    1、 尽快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以确定执法依据,规范执行程序。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是有效适用拒执罪打击拒执行为的前提。

    可喜的是,强制执行法虽尚未出台,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填补法律上的空白。例如上海高级法院2008年、2009年会同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执行意见,详尽规定了追究拒执罪的构成要件、证据规格、工作机制等操作性强的内容。(8)

    2、 适时修订刑法,对拒执人并处罚金

    实践中以拒执罪定罪的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刑期短,缓刑多,法院往往以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主观恶意程度不深,案发后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未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经济损失等等理由对拒执人判处缓刑,这适应了宽严相济的、构建和谐的社会潮流,但却对恶意拒执人处罚不足。实践中出现了拒执罪累犯的情形。

    罚金刑的基本功能就在于通过剥夺一定数额的财产所有权,形成制裁结果、强化行为人的规范意识,最终达到抑制、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鉴于此类案件的最初起因常常是民事纠纷,应当将313条修订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于拒不执行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拒不执行以行为为内容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单处罚金。

    3、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延长拘留期限作为拒执罪的替代

    德国司法实践中应用了代宣誓保证制度,要求债务人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者自己宣称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请求法院命令被执行人进行代宣誓。对不愿意代宣誓的,处以六个月以下的拘留,对在宣誓中欺诈或隐瞒的,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9在我国虽然直接适用代宣誓制度有困难,但我们不妨借鉴德国拘留的立法力度。仅仅是不愿意宣誓的,就可以拘留六个月,而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针对转移财产行为明显、对抗性强的被执行人才拘留十五日。德国有力的拘留威慑作用,有效地保证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实践中真正拘留仅有0.5%10,不用担心司法权力的滥用。因此有必要延长对拒执者的拘留期限,放宽拘留次数。

 

    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如果说法院的工作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执行工作就是这最后防线中的优势兵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院生效的判决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之所以能有约束力、法院之所以有权威性,根源就在于强制执行的保障力上。灵活主动有效运用司法拘留打击一般拒执行为,运用拒执罪打击严重拒执行为,二者相统一结合,才能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1)  北京市法院搜案系统输入“刑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2001-1-12006-1-1)查询,2005年房刑初字第00604号符合条件,但此案无裁判文书,故不明涉案人数、案情。http://129.0.0.158:18080/s?type=fycase&whetherSpellCheck=true&facetField=jbfy_facet&facetQuery=%E5%8C%97%E4%BA%AC%E5%B8%82%E6%88%BF%E5%B1%B1%E5%8C%BA%E4%BA%BA%E6%B0%91%E6%B3%95%E9%99%A2&q=%E6%8B%92%E4%B8%8D%E6%89%A7%E8%A1%8C%E5%88%A4%E5%86%B3%E7%BD%AA+type%3A%E5%88%91%E4%BA%8B+larq%3A%5B20010101+TO+20060101%5D,201258日访问

(2) 2001)年朝刑初字第00372号,(2010)平刑初字第195号,(2001)年平刑初字第00212号等等

(3) 赵秉志:《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本,第368

(4)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

(5) 向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2011

(6) 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西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

(7) 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4

(8) 丁寿兴主编:《强制执行探索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

9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西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

10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西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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