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动迁款规避执行 钦北一被执行人被判刑
2018-07-02 11:04:00
中国法院网讯 (庞萍)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故意将房屋动迁补偿款转给母亲,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被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赵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4日被原告罗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罗某各项经济损失4.3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罗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赵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部分义务,对其余的赔偿款项赵某拒不履行,拒绝配合法院执行。经查明,在法院执行期间,赵某获得房屋动迁补偿款40多万元,未向法院申报,还将其中的40万元转入其母李某的账户,以此规避法院的执行。因赵某有能力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于是,法院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局处理。公安机关认为,赵某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对其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赵某被依法逮捕。之后,检察院将被告人赵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同意还款。2017年5月12日,钦北区法院把赵某的母亲李某存在银行账户里的相应款项进行扣划,赔偿了该案件的全部义务后,申请执行人罗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赵某给予谅解。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故意将房屋动迁补偿款转给母亲,逃避强制执行。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赵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4日被原告罗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罗某各项经济损失4.3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罗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赵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部分义务,对其余的赔偿款项赵某拒不履行,拒绝配合法院执行。经查明,在法院执行期间,赵某获得房屋动迁补偿款40多万元,未向法院申报,还将其中的40万元转入其母李某的账户,以此规避法院的执行。因赵某有能力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于是,法院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局处理。公安机关认为,赵某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对其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赵某被依法逮捕。之后,检察院将被告人赵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同意还款。2017年5月12日,钦北区法院把赵某的母亲李某存在银行账户里的相应款项进行扣划,赔偿了该案件的全部义务后,申请执行人罗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赵某给予谅解。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故意将房屋动迁补偿款转给母亲,逃避强制执行。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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