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被执行人被判拘役四个月
2018-04-18 11:12: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磊 程立
  4月13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经合议庭充分合议,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这是大兴法院实行执行改革、成立执行裁判庭之后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也是北京法院执行裁判庭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人为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陈某自2004年起在该房居住至今。2011年,秦某将陈某诉至大兴法院,要求其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一审审理中,陈某称自己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应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应由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秦某购买,且秦某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表明秦某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判决陈某将涉案房屋腾空后交付给秦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2年5月,秦某向大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将涉案房屋腾退并交付。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但未得到回复。后法院多次要求陈某到庭进行谈话,但其仍拒不腾退。执行期间,法官做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并制定了多项和解方案希望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依法在涉案房屋处张贴腾退公告,责令陈某在公告限期内腾退涉案房屋。但直至指定期限届满,陈某仍未履行腾退义务。

  因被执行人陈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大兴法院依法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大兴区公安分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16日,大兴区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大兴法院提起公诉。4月9日,在大兴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申请执行人秦某支付被告人陈某一定的补偿款,被告人陈某在家属配合下将涉案房屋腾退交付,并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秦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刑事立案侦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