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份逃避执行 难逃法网犯拒执罪获刑
2018-10-09 08:42:44
中国法院网讯 (沈超)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入颇丰,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又无偿转让公司股份。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黄某作为永州市某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曾某华、唐某明、邓某军等人签订了运输合同,用于运输公司生产的农副产品。因黄某拖欠运输费,被曾某华等三位司机起诉至法院。2017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限期给付拖欠曾某华、唐某明、邓某军等三位原告运费共计6.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黄某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履行三份民事判决书相关义务。2018年2月7日,曾某华、唐某明、邓某军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黄某邮寄送达了执行文书,并作出将黄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黄某收到执行文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2018年4月19日,被执行人黄某与其父黄某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永州市某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900万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90%)无偿转移给黄某发,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6月,零陵区法院将黄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6月21日,黄某被抓获归案,并因其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6月25日,迫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黄某的父亲黄某发代其向曾某华、唐某明、邓某军归还了6.6万余元运费款,并取得了三位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零陵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该案宣判前其家属代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黄某作为永州市某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曾某华、唐某明、邓某军等人签订了运输合同,用于运输公司生产的农副产品。因黄某拖欠运输费,被曾某华等三位司机起诉至法院。2017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限期给付拖欠曾某华、唐某明、邓某军等三位原告运费共计6.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黄某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履行三份民事判决书相关义务。2018年2月7日,曾某华、唐某明、邓某军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黄某邮寄送达了执行文书,并作出将黄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黄某收到执行文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2018年4月19日,被执行人黄某与其父黄某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永州市某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900万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90%)无偿转移给黄某发,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6月,零陵区法院将黄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6月21日,黄某被抓获归案,并因其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6月25日,迫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黄某的父亲黄某发代其向曾某华、唐某明、邓某军归还了6.6万余元运费款,并取得了三位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零陵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该案宣判前其家属代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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