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残自焚相威胁抗拒执行 大连一被执行人被判徒刑八个月
2016-11-08 08:50: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军忠
  家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的刘金香系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先后以自伤自残和扬言自焚等手段,抗拒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今年10月19日,刘金香被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1年,刘金香与大连某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中山区秀月街一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下来用于餐馆经营。至2010年该房屋被穆某购买,并于当年12月31日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与刘金香解除了租赁合同,要求刘金香将房屋腾退给自己。刘金香以房屋装修要求赔偿为理由,拒不腾退房屋。为此,穆某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7月,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金香将房屋腾退给房主穆某。刘金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2月,大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被告人刘金香在法院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拒不腾退该房屋,无奈之下穆某于2013年10月21日向中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金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随后又在标的房屋的玻璃门上贴了公告,并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刘金香履行腾退该房屋的义务,但刘金香拒不腾退,随后法院决定强制执行。2015年3月31日,中山区法院执行人员对该房屋进行第一次强制腾退,在腾退过程中原本不在现场的刘金香回来时,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菜刀架在了自己的脖子上,对法官扬言如再继续执行,她将死给执行人员看,以此阻止法院执行工作。当日,在其哥哥刘某某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半途结束了本次执行。但6个多月过后,被执行人刘金香并没有履行第一次强制执行时所作出的承诺。2015年10月9日,执行法官率法警及公证人员等多人再次前去标的现场强制腾退时,刘金香将早已暗藏在屋内的一桶汽油浇在身上,并手持打火机准备纵火自焚,以此胁迫执行人员停止执行,被法警闪电制止。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为确保执行安全,再一次撤离了执行现场。

  中山区法院经研究认为,被执行人刘金香的行为已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遂于2015年10月29日以刘金香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报送中山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山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3月16日将刘金香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中山区检察院批准将其执行逮捕。

  2016年8月24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金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金香无视法律,以自残、自焚等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6年10月19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金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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