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立名目乱收管理费 林业单位受贿被判罚金5万元
2007-09-10 11:13:47
     中国法院网讯 (彭政)  9月10日上午,广西省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单位犯罪案件作出宣判,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单位梧州市蝶山区夏郢林业工作站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吕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梧州市蝶山区夏郢林业工作站原为苍梧县夏郢林业工作站,属苍梧县管辖。后因调整行政区域,改属梧州市蝶山区管辖,更名为梧州市蝶山区夏郢林业工作站。后林业站经审批,由其在编职工集资成立夏郢林业经营服务部,该部法定代表人由林业站站长兼任,经营项目为竹木加工与销售、节能器具,后该部于2003年9月28日注销。

  2000年10月至2003年6月期间,吕某时任该站站长,林业站为本单位利益,巧立名目,在为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办理竹木柴砍伐证、运输证和出具办证相关的证明文件过程中,利用职权要求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按一定比例向林业经营服务部支付所谓的劳务费或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96249.6元。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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