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原主任收钱给员工发奖金构成受贿获缓刑
2015-04-12 15:30:42 | 来源:法制晚报 | 作者:唐宁
北京机电研究所塑性成形技术中心原主任蒋鹏、技术员曹飞以单位之名,在与3家公司签订合同时收取对方30.5万元好处费,给员工发奖金津贴。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该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单位罚金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以单位受贿罪分别判处蒋鹏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曹飞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0年,蒋鹏在与青岛市青锻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单位给予的10万元感谢费,用于支付员工津贴。
2012年至2013年间,蒋鹏伙同曹飞,在与南京东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非法收受9.35万元感谢费,用于支付员工津贴。
检方认为,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蒋鹏及技术员曹飞的刑事责任。
庭审时,被告单位北京机电研究所塑性成形技术中心认罪,其辩护人称,该所因失察没有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管理责任。
被告人蒋鹏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蒋鹏系该所专家,多次受到国家奖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并积极退赔赃款,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曹飞也认罪,其辩护人表示,曹飞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赃款。且其作为业务骨干多次获奖,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除上述两项指控外,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鹏还伙同曹飞,在与上海舜锋机械制造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感谢费、垫付款11.15万元,后用于支付员工津贴。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蒋鹏、曹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蒋鹏、曹飞虽在该行业系专家型人才,到案后也有受嘉奖、取得专利等表现,但尚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重大贡献等表现程度,不能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被告人曹飞虽受蒋鹏指使参与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与蒋鹏分工配合,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
鉴于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全部赃款,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判处蒋鹏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曹飞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0年,蒋鹏在与青岛市青锻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单位给予的10万元感谢费,用于支付员工津贴。
2012年至2013年间,蒋鹏伙同曹飞,在与南京东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非法收受9.35万元感谢费,用于支付员工津贴。
检方认为,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蒋鹏及技术员曹飞的刑事责任。
庭审时,被告单位北京机电研究所塑性成形技术中心认罪,其辩护人称,该所因失察没有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管理责任。
被告人蒋鹏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蒋鹏系该所专家,多次受到国家奖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并积极退赔赃款,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曹飞也认罪,其辩护人表示,曹飞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赃款。且其作为业务骨干多次获奖,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除上述两项指控外,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鹏还伙同曹飞,在与上海舜锋机械制造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感谢费、垫付款11.15万元,后用于支付员工津贴。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蒋鹏、曹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蒋鹏、曹飞虽在该行业系专家型人才,到案后也有受嘉奖、取得专利等表现,但尚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重大贡献等表现程度,不能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被告人曹飞虽受蒋鹏指使参与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与蒋鹏分工配合,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
鉴于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全部赃款,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判处蒋鹏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曹飞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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