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农村沼气民生项目敛财 单位个人均被判罚
2014-01-08 16:10:43
     中国法院网讯 (杜云发 钟丽君)  在推广建设农村沼气池过程中,非法收受承建商“推广费”、“好处费”,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借涉民生建设项目敛财的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建设管理站罚金1万元,以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判处该管理站原站长刘健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2007年,原綦江县农业委员会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的要求在綦江县大力推广建设农村沼气池,该项工作由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原綦江县农村能源开发管理站(现更名为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建设管理站)具体负责。2008年12月11日,刘健担任綦江县农村能源开发管理站站长,2012年12月被任命为綦江区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建设管理站站长。

  2009-2012年间,刘健先后两次安排重庆天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沼气池业务,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樊某承诺的“好处费”共计10.5万元。

  2010年底,在刘健的安排下,重庆旺利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在东溪镇、古南街道、新盛镇等街镇承建软体沼气池1000余口。该公司董事长朱某先后送给刘健“好处费”共计4万元。刘健将其中的7550元作为单位收取的好处费交给管理站工作人员入单位“小金库”账。

  2008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以工作经费、后续管理费等名义先后向重庆天邦农业发展公司等沼气池承建商收取好处费共计165000元。后经刘健签字同意,被告单位以过节费、奖金、补助等名义将该笔钱发放与单位工作人员。

  2012年春节前,樊某按照刘健的安排,以拜年的名义将事先承诺的沼气池“管理费”4.3万元送给管理站工作人员,其中刘健收受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建设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45450元,其行为已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管理站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6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刘健身为站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单位受贿罪。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管理站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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