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人防办原主任因受贿罪获刑十二年
2013-04-09 10:06:25
中国法院网讯 (刘刚) 近日,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对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下称人防办)单位受贿及原主任袁宪祥单位受贿、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单位泰安市人防办罚金50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袁宪祥有期徒刑十二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单位人防办利用主管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便利,由时任主任的被告人袁宪祥出面,索取圣源公司、华新公司、三益监理公司款物共计175.410894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被告人袁宪祥在担任人防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者收受他人所送各项款物折合人民币171.8885万元、美元1.1万元、澳元1万元、欧元0.2万元,并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缓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职务晋升、房屋租赁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安市人防办作为国家机关,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袁宪祥作为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袁宪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与单位受贿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单位人防办利用主管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便利,由时任主任的被告人袁宪祥出面,索取圣源公司、华新公司、三益监理公司款物共计175.410894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被告人袁宪祥在担任人防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者收受他人所送各项款物折合人民币171.8885万元、美元1.1万元、澳元1万元、欧元0.2万元,并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缓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职务晋升、房屋租赁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安市人防办作为国家机关,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袁宪祥作为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袁宪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与单位受贿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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