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机票索赔案审结 “三不准”得到确认
因机票未注时间 票务公司赔偿乘客损失
2005-09-01 16:42:36
     中国法院网讯 (曹英 韩敏)  小吴持打折机票在航班起飞前22分钟到达机场,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已迟到而不予办理登机手续。小吴提出改签其他航班的要求也因打折机票“三不准”(即不得签转、更改、退票)而被拒绝。小吴一怒之下将售票方北京市华蒙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华蒙公司退赔原告机票款及损失共计635元。

  今年2月26日下午,小吴在被告华蒙公司设在北京站的售票窗口,以3.5折的低价购买了一张3月2日18时由北京飞往福州的机票,共支付票款590元。票面左上角注明“不得签转更改退票”。

  3月2日17:38分,小吴赶到机场。因距离起飞时间已不足30分钟,工作人员按照机场规定未为小吴办理登机手续。小吴当即要求改签其他航班,却因机票上写有“不得签转更改退票”字样而被拒绝。无奈之下,小吴又花了670元购买了一张飞往福州的机票。返回北京后,小吴曾找华蒙公司交涉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小吴认为,被告所售机票上注明“不得签转更改退票”,违反了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应当被确认无效。同时,机票背面印有提示乘客提前到达机场的格式条款,但被告却未填写具体时间以致自己误机,属于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

  被告华蒙公司经理刘女士出庭参加了诉讼。她认为,原告确在被告下属售票处购买了特价机票,票价为540元及50元的机场建设费。按照航空公司规定,这种折扣的机票是不能签转退票的。致使该机票作废是原告误机造成,与被告方无关。被告确实未将提前到机场的时间填写在机票上,但工作人员在出票时,已严格按照要求口头告知原告这种“三不准”机票的限制条件,提醒原告提前到达机场,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打折机票到底能不能签转更改退票?法院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咨询了民航总局有关部门,获知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联合发布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的规定,航空公司可以自行制定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原告购买的航空客票约定的条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购买特价机票时即接受了售票方所注明的限制条件,原告认为被告违规售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已口头告知原告提前到达机场的辩解,因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未被法院认可。因为被告交付的机票上未将有关时间要求加以注明,法院根据被告工作中存在的瑕疵,判令其退赔原告590元票款及相关费用。

  宣判后,原告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被告则不同意判决内容,但尚未表明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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