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报道未述"冤情" 报料人状告报社
2005-11-17 14:46:17
中国法院网讯 (祝茜 张提) 自称是黑龙江省黑河地区安发煤矿所有人的邢某,称中国煤炭报的记者没有如实反映自己被黑恶势力逼迫的情形,而将中国煤炭报的上级单位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告上法庭,索赔84万余元。11月16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邢某诉称,原告于2001年初向中国煤炭报反映自己被黑恶势力逼迫的情形,并向记者出示了黑龙江省公安厅的转办函,向记者反映自己的煤矿被孙某强行占有,孙某逼迫自己签订转让合同,强迫写收条又不付钱等行为。随后,中国煤炭报记者即赶赴黑龙江黑河地区进行实地采访,而后于2001年4月2日的《中国煤炭报》第104期上发表了《“冤情”惊动公安部 记者采访揭真伪》的文章。
然而,文章中的内容却与原告反映的情形严重不符。报道中将孙某的强行签定合同、炸毁矿用吉普车和办公室、砍伤矿长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说成是民事纠纷,致使孙某欠原告的钱款无法追回,造成了原告的名誉权被侵害,且在原告的家乡造成了恶劣影响。现在,原告的债权人看了被告的报道后,认为原告已经拿到了煤矿转让费,于是纷纷向原告讨要欠款。而事实上,原告的煤矿被孙某强行占有,原告并未收到转让费用,收条是原告受胁迫写的。原告现要求被告在中国煤炭报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并赔偿因报道失实,原告无法追回的欠款79万余元。
被告中国安全生产报社答辩中称,原告邢某来到报社记者站向记者述说“冤情”,记者看到公安部信访部门的正式批件后,为配合当时打黑除恶的大形势,才下决心到实地进行调查采访。出于对事实的尊重,记者先后多方面采访了黑河市煤炭局、黑河市爱辉公安分局刑警五中队领导。调查事实证明,原告邢某反映的情况并非事实,后记者根据调查材料撰写了《“冤情”惊动公安部 记者采访揭真伪》的文章,文中并未有失实内容,根本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因此,坚决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还向法庭提供了十四份有关证据。
双方经过几轮激烈的辩论后,法庭宣布庭审结束。此案将择期宣判。
原告邢某诉称,原告于2001年初向中国煤炭报反映自己被黑恶势力逼迫的情形,并向记者出示了黑龙江省公安厅的转办函,向记者反映自己的煤矿被孙某强行占有,孙某逼迫自己签订转让合同,强迫写收条又不付钱等行为。随后,中国煤炭报记者即赶赴黑龙江黑河地区进行实地采访,而后于2001年4月2日的《中国煤炭报》第104期上发表了《“冤情”惊动公安部 记者采访揭真伪》的文章。
然而,文章中的内容却与原告反映的情形严重不符。报道中将孙某的强行签定合同、炸毁矿用吉普车和办公室、砍伤矿长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说成是民事纠纷,致使孙某欠原告的钱款无法追回,造成了原告的名誉权被侵害,且在原告的家乡造成了恶劣影响。现在,原告的债权人看了被告的报道后,认为原告已经拿到了煤矿转让费,于是纷纷向原告讨要欠款。而事实上,原告的煤矿被孙某强行占有,原告并未收到转让费用,收条是原告受胁迫写的。原告现要求被告在中国煤炭报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并赔偿因报道失实,原告无法追回的欠款79万余元。
被告中国安全生产报社答辩中称,原告邢某来到报社记者站向记者述说“冤情”,记者看到公安部信访部门的正式批件后,为配合当时打黑除恶的大形势,才下决心到实地进行调查采访。出于对事实的尊重,记者先后多方面采访了黑河市煤炭局、黑河市爱辉公安分局刑警五中队领导。调查事实证明,原告邢某反映的情况并非事实,后记者根据调查材料撰写了《“冤情”惊动公安部 记者采访揭真伪》的文章,文中并未有失实内容,根本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因此,坚决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还向法庭提供了十四份有关证据。
双方经过几轮激烈的辩论后,法庭宣布庭审结束。此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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