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需谨慎,防人之心不可无。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企业内部盗窃案件,以务工为名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为用工单位敲响安防警钟。
2024年7月初,伍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唐某、陆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商定,陈某、唐某、陆某一起去江西寻找与手机屏幕相关的工厂上班。之后,陈某、唐某、陆某驾驶车来到江西,先到赣州市信丰县寻求入职但未果;7月4日来到万安县,唐某、陆某入职万安县某科技园的江西某科技公司,并于次日正式上班,同时将已入职信息告知伍某。
7月5日至7月12日,被告人唐某在下班时,故意拖延下班以避开工友,将岗位接触到的穿戴模组(共2842个,价值36,946元)、手机模组(共1606个,价值65,733元)藏到衣服口袋、内衣中,带出公司大门,进入停在附近的小车交给陈某。被告人陆某在下班时,将岗位接触到的手机模组(共1824个,价值61,217元)藏到内衣等处,带出公司大门,进入停在附近的陈某、伍某等人驾驶车辆放在车里。其中7月5日至6日的手机模组系在小车上交给陈某,后陈某根据伍某要求,放在曹某车上。
到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唐某、陆某所盗物品已被万安县公安局全部追回。
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陆某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提示
新年刚过,企业正是复工复产的时候,各大企业在招工用工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切勿引狼入室,同时也要加强安保管理,谨防出现安保漏洞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生产型企业需强化用工审查与安防体系建设:
1.背景核查。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履历核实,特别关注短期频繁跳槽者;
2.流程管控。精密元件岗位实行双人作业与出入安检制度;
3.监控覆盖。在仓库、生产线等区域加装智能监控设备,留存至少90天影像记录;
4.法制培训。定期开展员工法治教育,设立匿名举报渠道。
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涉企犯罪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