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已是普遍现象,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责任又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廖某某在某建工公司承建某小区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11月16日早上,廖某某从家出发,骑二轮摩托车前往工地上班途中,与客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中廖某某负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廖某某颅脑损伤及骨折,在医院住院53天,花费医疗费105318.29元。
事故发生后,廖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廖某某的仲裁请求。廖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宁化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厘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廖某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是否是“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损害能被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合理条件。在时间上应当是上下班途中;空间上应当满足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责任上应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经依法审理,认定廖某某系在上班打卡时间,且在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需要双方当事人配合提交相关理赔材料,为防止当事人相互推诿,提高理赔效率,更好保护工伤职工,最终判决由某建工公司支付廖某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400487.29元。建工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支付中予以相应抵扣。
法官说法
对于工伤案件认定“上下班途中”应当结合以下要素进行分析:
首先,就时间要素而言,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所处的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当员工出现迟到、早退现象是否仍然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迟到、早退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职工本人而言,即便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过错,也不能因此丧失工伤保险的资格。因此,对于迟到、早退的判断应当结合综合因素,采取不同的标准。
其次,就路线要素而言,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合理路线”。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一般指上下班的直线距离。但因客观原因,如天气情况、突发事件、交通路况等绕道通行,应当视为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如果因私人需要绕道行走时,也应当具体分析,如买菜、接送孩子上学等属于日常工作所必须的活动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最后,就目的要素而言,应当将其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具体是指员工到公司上班,工作结束后回家的主观目的,以住所地与公司两地为起始点,并且不被中断、脱离的情形。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