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发行侵权黑胶唱片94万余张
13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获刑罚
2025-02-14 09:33: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王清
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复制发行侵权黑胶唱片94万余张,涉案金额超千万元。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周某某等13名被告人五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3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查明,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投资设立公司生产黑胶唱片。2021年3月,二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司原有的厂房和生产设备生产侵权黑胶唱片,并让被告人吴某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生产技术和人员管理,允诺给吴某某部分分红;二人安排被告人姚某某在仓库负责对接客户、定制侵权黑胶唱片碟心贴纸、收发货等。姚某某安排被告人曾某负责定制侵权黑胶唱片碟心贴纸和包装盒、对唱片进行二次包装、收发货等生产、销售事宜。至案发,该公司制作的黑胶唱片共计94万余张,收取货款1400万余元,违法所得不少于500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等8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允许下,明知是侵权黑胶唱片,仍从前述被告人处购买进行销售或者帮助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等13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均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某某等13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周某某、曾某某等4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滁州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曾某某等13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依据周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犯罪情节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