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子女“鸠占鹊巢”,老人怎么办?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作为被告的儿子儿媳退还侵占父母的房屋。
2013年,鲁某在鸠江区沈巷镇建造了一栋建筑面积192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妻子二人名下,为按份共有,并对外出租获取收益。鲁某的儿子小鲁结婚后独立生活,小鲁认为该栋房屋建造之初自己也曾出资,且一直以自己的名义交纳水电费,父母曾承诺该房屋将来归其所有,因此一直要求父母将房屋给自己使用。鲁某因年事渐高、身体变差,看病吃药花费较大,需要资金用于养老,便提出将案涉房屋以低于市场价4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鲁夫妇,但二人表示无力支付。2024年3月,小鲁夫妇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从租户处收回,进行装修后自行使用。两位老人得知此事后,和儿子儿媳发生激烈争执,经民警处理也未能协商一致,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儿媳返还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之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鲁某夫妇提交的案涉房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村委会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可以充分证明该房屋为鲁某和妻子按份共有。小鲁辩称案涉房屋系其与父母共同出资建造,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小鲁所提供的为建造房屋出资的记账本、收条、收据、水电费票据等材料无法证实系为案涉房屋建造所出资,且鉴于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即使小鲁在父母建造房屋时代为支出一部分费用,并将案涉房屋水电登记在自己名下也较为符合常理,并不能代表案涉房屋理应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为双方共同所有,故对于小鲁夫妇主张案涉房屋实际为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诉请要求二被告腾空并搬离房屋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法官提醒:
据统计,在老年人维权的案例中,因侵占房产引发的纠纷占比较高,老年人“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赡养问题也大多与房产有关。现实生活中,子女侵占父母房产的现象频发,或因利益、压力、沟通等多方面原因,但房产是“老有所依”之保障,在遭侵占时无奈、痛心,既念亲情又恐失保障,易激化矛盾。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老人可先与子女协商,寻求和平解决之道,通过有效沟通及时化解矛盾。若自行协商无果,可以请求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介入调解。若上述措施均不奏效,再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要求子女返还房产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