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发生的事故,维权的“保质期”是否已过?
2025-02-07 14:13: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叶春仙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进行明确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规定可以理解为维权的“保质期”,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若未及时行使,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8年前发生的侵权案件,义务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该起案件维权的“保质期”是否已过,法院这样判:

  2016年6月,因对前方车辆动态观察不及时,被告邱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驾驶摩托车的原告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2024年8月,林某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64219.3元。

  甲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事故发生于2016年6月,治疗终结期限为2016年12月。故原告林某应当在2017年12月前主张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上所述,事故发生于2016年6月,治疗终结时间为2016年12月,原告林某最迟应于2019年12月27日前向邱某、甲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但原告林某却在2024年提起本案诉讼,其请求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案事故发生在2016年6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该案事故发生后至2024年1月,林某一直在医疗机构复查。邱某在庭审中陈述事故发生时有告知林某其驾驶的车辆有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可负责理赔,林某陈述事故发生之后有与保险公司甲协商赔偿事宜,甲公司对此无异议,林某提供的通话记录,可以证明其从2018年12月19日至2023年6月向甲主张权利的事实。因此,林某向邱某、保险公司甲主张权利并未超诉讼时效,即作为案件基础的请求权未超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法院查明的事实中,该案事故发生后至2024年1月,林某一直在医疗机构复查,说明其伤情在此期间还处于治疗持续状态,其损失要根据治疗情况才能确定,在损失具体数额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林某请求保险公司甲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保险公司甲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行使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故林某提起该案诉讼时尚未过三年诉讼时效。

  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林某部分损失。甲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是有“保质期”,该“保质期”是法定的:一是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计算方法法定;二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法定;三是当事人擅自约定诉讼时效的效果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违反诉讼时效规定,擅自对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进行约定的,则约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只有在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才进行诉讼时效的审查。如本案中,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着重审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否开始,是否发生法定的中止、中断的事由。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在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原告林某向保险公司甲数次提起赔偿请求,故经审理查明,林某的诉讼时效未届满,对保险公司甲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