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使用儿童专用滑梯时受伤起诉索赔
法院: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驳回诉请
2025-02-13 09:25: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维 刘茉莉
 

  家长在儿童游乐园陪同孩子玩耍时,自身使用场所内游乐设施受伤,能否要求场所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其对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

  某儿童游乐园的儿童游乐场所有两层,二层和一层之间有一个楼梯和一个滑梯,滑梯高度1米左右,滑梯下方有缓冲海洋球。2023年11月12日,57岁的王某在该儿童游乐园陪孙子玩耍,从二层下至一层时选择从滑梯滑下,导致腰部受伤。王某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出院后向该儿童游乐园索赔未果,于2024年5月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儿童游乐园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18923.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系因成年人使用儿童专用滑梯造成身体损伤引发的争议,作为儿童游乐场所,某儿童游乐园的经营范围是儿童乐园服务,仅对儿童收取门票,成人可进入陪同。按照行业标准和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儿童游乐场所内成人陪同玩耍应作“成人进入场所内起到监护作用,避免造成孩子或者他人伤害”理解,而非“成人玩耍儿童游乐场所内设施”。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某儿童游乐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该场所张贴的入场须知载明:“1.游乐园限12岁以下、有自主游玩能力的儿童玩耍;2.场内游乐设施专供儿童使用,成人不得使用;3.因使用人不当使用场地设施,造成的意外伤害本店概不负责……”某儿童游乐园在游乐设施底部铺设有地垫,场所内安排有工作人员,已遵从行业惯例,也符合社会大众对儿童游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普遍认知,应认定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王某在明知自己年龄为57岁的情况下,忽略入场须知提示,忽视危险的存在,从儿童专用滑梯滑下,不仅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同时也给其他玩耍的儿童带来危险,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对造成自身受伤的结果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