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移风易俗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推动文化变迁和文明乡风的重要举措之一,陕甘宁边区依靠法律规范、情理、群众公约、民众团体章程等多元规范,树立新风、禁绝陈规陋习,体现了党在文化领域的创新实践。新时代应继续挖掘和传承陕甘宁边区移风易俗经验,充分发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优势,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根于乡村社会,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底蕴。
制定维护群众利益的法律规范
良法善治体现为契合群众需要、维护群众利益。旧社会遗留下的巫神迷信、烟毒、压迫妇女等陋习,制约着群众获得思想进步、不利于群众摆脱纲常礼教的束缚。为此,边区将改造巫神迷信、铲除鸦片、实现男女平权,保障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严格禁止买卖婚姻、虐待妇女和童养媳作为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确指出,要“铲除鸦片赌博”,提高妇女地位,“实行自愿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媳”。随后,边区陆续制定《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各抗日根据地文化教育政策讨论提纲(草案)》《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对纲领加以细化,为移风易俗提供了法制保障,提升了移风易俗实效。如为治理买卖婚姻、童养媳、虐待妇女等问题,帮助妇女摆脱压迫,1939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包办婚姻、实行婚姻自由、禁止虐待妇女。
此外,边区移风易俗的法律规范几乎不存在晦涩的专业术语,而是以大众化语言勾勒法律条文。条文语句简短、平实,甚少出现冗余性条款和定义。如《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除在总则中明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童养媳、童养婚外,还以方言“站年汉”为童养婚作注解,充分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的编撰原则,便于群众理解。
重视情理的约束作用
情理作为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内生秩序,能够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起到约束和教化作用,在潜移默化中推动社会风气变迁。
边区十分重视情理的约束作用,以实现群众解放为价值目标,在司法审判中援用合乎公平正义的“人之常情”。不少民事案件的判词使用了“人之常情”“情有可原”等语。如在王治花与拓起山离婚案中,绥西办事处准予二人离婚,但拓起山之父拓天源以王治花离家时带走9件衣物为由上诉至边区高等法院,要求王治花返还衣物。边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王治花是否带走衣物无法证明,且即便带走随身衣物,“亦人情之常”。该案留存的判决书草稿进一步反映了审判者的情理分析,即王治花“帮助他家做了不少的事,如做饭、料理家务等,拓天源为人之翁,难道不应给王治花的吃穿么?”在陈忠成与贾改娃退婚一案中,贾改娃起诉解除婚约,延安市地方法院判决:准许退婚,42元彩礼折抵500元边币,由贾改娃退还。陈忠成不服判决上诉至边区高等法院,诉请贾改娃履行婚约或赔偿其够娶到一位妻子的钱财。边区高等法院认为不能强迫履行婚约,且500元边币对贾改娃而言已不易支付,“陈忠成还要提出无理要求,实在不近人情”。法院在分析案情、梳理是非关系时兼顾情理,重视情理的约束作用,有力维护了公平正义,有益于引导社会风气正向发展。
发挥群众公约的塑造功能
群众公约作为民意的结晶,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更是边区移风易俗的自治规范。边区充分发挥群众公约对文明乡风的塑造功能,形成了涵盖县、乡、村、家庭和特殊领域五个层面的公约体系。
1943年,延安县政府为全县制定了统一的公约,要求乡村、学校等单位以此为范本自行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公约。该公约规定:禁绝鸦片,一经查处交由政府处罚;提倡新风,积极推动移风易俗。绥德实验小学国语课本中的《村民公约》一文,将禁止压迫妇女、禁绝鸦片、破除迷信和不卫生习惯等作为约定内容。家庭公约是以家庭为单位约束家庭成员的规范,规定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使得全家和睦融洽,积极生产和节约”,主要内容包括树立新型家庭婚姻风尚、破除迷信观念、劝诫戒毒等。为了对不同陋习进行改造,边区还在个别领域制定了专门性公约。如卫生公约、劳动公约、反巫神公约等,群众广泛认同公约,积极践行公约要求。
调动民众团体积极参与
边区十分注重民众团体建设,民众团体依据章程积极配合边区政府移风易俗。广泛参与边区移风易俗的合作社、青救会、妇联、工会、农会等都有各自的活动章程,章程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自身的移风易俗任务。
为了鼓励群众参加生产劳动,《陕甘宁边区劳动互助社暂行组织规程》将养成群众劳动习惯作为劳动互助社的重要工作。青救会作为配合边区政府开展青年文化教育的民众团体,将《加强边区青年文化教育》《改善边区青年生活》等决议案以及与边区政府签订的共同协定作为开展文化宣传教育、铲除鸦片、破除迷信的活动准则。1940年,《新中华报》指出,青救会已经成为“消灭文盲、破除迷信、讲究卫生”的乡村文化支点。《陕甘宁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简章》规定妇联以谋求妇女解放为宗旨。实践中,妇联围绕放足、禁止虐待妇女、传播新接生法、提倡婚姻自由开展日常活动;还通过设立妇女生产小组、劳动互助小组,建立妇女合作社,带动妇女生产劳动,帮助妇女摆脱家庭束缚。民众团体依据章程积极参与移风易俗,推动了边区乡村社会的风俗变迁。
【本文系青海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4QJG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青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