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司法对传统尚和无讼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2024-11-29 10:52: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斌通 鲍鑫鑫
 

  中国古代的尚和无讼文化蕴含着中华民族崇尚和谐、调处息争的智慧与经验,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和深远的影响力。陕甘宁边区司法对尚和无讼文化进行了批判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使司法真正成为沟通百姓与法律的桥梁,体现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司法工作的人民性、进步性。

  尚和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

  在中国绵延五千年的文化传统中,崇尚和谐是亘古不变的主题。在长期生产生活中,中华民族形成了内涵丰富、层次分明的“和”文化,既强调包容谦让、推己及人的人际和谐,又注重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国际和谐,还推崇万物共生、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历代政治昌明的盛世无不奉行以和兴邦、以和处世,无不竭力实现百业兴盛、政通人和。

  从一定意义上说,和谐体现了中国哲学的智慧,凝聚了诸子百家的共识,是中华民族的基本精神和中华文化的最高价值标准。《中庸》提出:“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荀子·王制》强调:“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庄子·天道》称:“夫明白于天地之德者,此之谓大本大宗,与天和者也。所以均调天下,与人和者也。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这些思想持续增强了中华民族对“和”文化的认同,使华夏儿女普遍致力于天地万物一体的共生和谐之道,形成了求大同而存小异、贵中和而去极端、尚和谐而弃对抗的民族心理。

  在“和”文化的感染下,中国传统司法形成了以和为贵、崇和向善、无讼是求的文化传统。无讼的动力不仅源于官府,也来自民间。在传统社会,诉讼案件的数量始终是衡量社会安定与否的重要标准。古代以礼治国,以农为本,百姓不安心务农而兴讼、聚讼,甚至形成健讼、好讼之风,意味着“礼之用,和为贵”的道德教化出现纰漏,旷日持久的争讼也会使不少百姓有违农时、无法安心耕作。如此,则可能会影响钱粮税赋正常收缴,因诉讼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的社会矛盾纠纷激化、蔓延也会冲击国家统治秩序。

  清代《钦颁州县事宜》告诫地方官:“听讼者,所以行法令而施劝惩恶者也。明是非,剖曲直,锄豪强,安良懦,使善者从风而向化,恶者革面而洗心。则由听讼以驯致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亦与之俱行矣。”对百姓而言,一旦兴起讼端,轻则损精力、荒正业、丢面子,重则失尊严、受棰楚、陷囹圄,大量的家规家训、乡规民约均阐述了同样的道理:“太平百姓,完赋役,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因而,无论是官府还是百姓,都不愿承受沉重的诉讼负担。在此背景下,以尚和无讼为导向,以修复人际关系而非损害他人利益为目标,既能防止诉讼带来的不利后果,又能伸张正义、维护权益的调解、和解方式成为官民双方处理矛盾纠纷的首选。

  陕甘宁边区司法对传统尚和无讼文化的传承

  陕甘宁边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了内容丰富且卓有成效的法制建设,形成了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石。在边区的司法实践中,尚和无讼文化在边区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及时适应革命根据地建设的需要而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一方面,司法工作延续尚和无讼观念。司法作为政权建设的一部分,必须服务保障抗战大局。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曾专门发布建立司法秩序、确定司法权限的联合训令,强调边区司法工作在群众中的全部实践,就是减少纠纷和增进团结,通过对纠纷进行耐心的说理和实事求是的调解,使农村的劳动力不做无谓的浪费,以达到集中全力提高生产的目的。在边区政府指导下订立的《张家仡佬村村民公约》,反映了当时基层百姓无讼是求、安定和谐的愿景:“全村人,勤生产,丰衣足食,生活美满;不吃烟,不赌钱,人人务正,没个懒汉;不吵嘴,不撕斗,邻里和睦,互相亲善;……好公约,要实现,谁不遵守,大家惩办。”这就说明,尚和无讼的文化传统并不违背红色政权司法工作的需要,减少争讼不仅符合司法制度逐步规范化建设的现实需求,也对缓和社会矛盾,团结一切进步力量,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有着积极影响。

  另一方面,重视发挥调解、和解对审判的补充作用。调解、和解凝聚着传统定分止争智慧,在边区司法中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强劲的影响力。1943年6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首个调解法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司法干部,应详细研究,耐心执行,以达到减少诉讼,增进人民福利之目的”。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促推调解,提倡和解息争,借以弥补专门司法力量的不足,拓展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触角。1944年6月7日,边区政府发布《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信》,其中多次提到了绥德县基层干部郭维德。郭维德以调解见长,于1944年11月被评为绥德分区“民事调解劳动英雄”,同年年底在延安召开的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表彰大会上被授予“特等劳动英雄”称号。

  陕甘宁边区司法对传统尚和无讼文化的创新

  陕甘宁边区从建立之初就承载着革故鼎新的历史任务,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试验区”和“示范区”。1940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边区党政联席会议上就曾指出,陕甘宁边区的方向就是全国新民主主义的方向。边区司法的制度探索与实践活动整体显示出人民性、进步性的特色,实现了对传统尚和无讼文化的创新。

  第一,践行群众路线,突出人民主体,坚守人民本位。中国古代社会等级森严,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尚和无讼文化及其制度设计在不同阶层中的适用存在差异,为维护官员、士绅、宗族利益等刻意减损或牺牲普通百姓利益的事例常有发生。陕甘宁边区司法贯彻了党的群众路线,冲破了旧的司法制度及陈规陋习的束缚,强调“站在最大多数劳动人民的一面”“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创造了崭新的依靠人民、便利人民、深受人民喜爱的人民司法道路。

  马锡五概括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作风:“我们大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的骨干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不断地受到革命锻炼和马列主义思想教育,他们一般都具有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的作风。”正是由于边区广大司法干部秉持着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朴素理念,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在审判和调解中得以彰显,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司法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蔚成风气。正如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评价:“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这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第二,总结调解经验,规范制度运行,协调诉调关系。陕甘宁边区在延续古代传统调解做法的同时,为其赋予了新的内涵,使调解文化革故鼎新,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石。《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和边区高等法院的系列指示信规定了调解的具体政策,边区司法干部也在不断探索与调整中逐步建立了调解工作的基本制度,妥善解决了诉调冲突。据马锡五回忆,当时调解工作中曾发生过“民事均得进行调解”“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强迫调解等错误,但很快就得到了纠正。

  边区高等法院肯定调解工作是增强人民内部相互团结、便利生产、教育人民爱国守法、减少讼争的有效方法,也是实现司法群众化的重要标志,并将其范围限于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同时,确定了调解工作的三项原则:(1)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2)调解必须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进步风俗习惯;(3)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边区调解工作由此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也克服了传统调解存在的积弊。

  第三,重视犯人人格,强调标本兼治,预防纠纷再生。在传统社会,犯人动辄被施加刑罚,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加之监狱中的囚粮、医药、衣服、卫生环境等均难以充分保障,犯人出狱后再起纠纷、重新犯罪甚至以犯罪为业的现象较为普遍,成为影响尚和无讼文化的一大顽疾。陕甘宁边区监狱隶属边区高等法院,通过一系列制度、法律建设,给予犯人必要的人权保障。

  司法干部严格遵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有关尊重犯人人格的规定,并认真执行边区高等法院制定的《监狱管理规则》《看守所规则》《在所人犯财物保管规则》等制度文件。边区司法干部坚持“犯人是人”的改造政策,辅之以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生产劳动教育等,使犯人的自尊心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增强了他们改恶从善的信心和决心。绝大部分犯人变成了善良的公民,出狱后犯罪率极低,而且投入到红色政权的建设中,受到边区干部群众的热烈赞扬。

  【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生课程思政专项课题(YJZX2024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