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空瓶酒索赔不成 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2024-12-31 08:41: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旭亚 张子彤
 

  “我自己联系了酒企好长时间都没有解决这个事,感谢唐县人民法院,感谢张法官,为我挽回了损失……”

  “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为我们公司化解了一起纠纷……”

  近日,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川里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消费者薛某及某酒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对案件调解结果十分满意,纷纷向法官竖起大拇指表示感谢。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

  买到空瓶酒索赔未果

  2023年3月份,消费者薛某从某商贸公司购买某品牌白酒两箱,花费2000余元。后薛某发现其中一箱酒中有一瓶为空瓶,且至今尚未启封瓶盖。为维护自身权益,薛某找到该商贸公司沟通此事,但该商贸公司予以推诿。薛某便联系到该白酒的生产商某酒业公司,认为该公司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其未生产与实物箱体、酒瓶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容量、规格等相符合的产品,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过与某商贸公司、某酒业公司的一番沟通协商,薛某索赔未果。

  薛某认为,某商贸公司作为销售者应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但其推脱责任不予解决;某酒业公司作为该白酒的生产者,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薛某于2024年6月将两公司诉至唐县人民法院。

  诉前+诉中调解促即时履行

  川里人民法庭法官受理该案后,认真梳理了案情,认为化解该案的关键点在于与某酒业公司取得联系,对产品进行专业化检验,此外,为维护消费者薛某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法官决定优先适用调解的方式高效定分止争。

  在诉前、诉中阶段,办案法官多次与该白酒的生产商某酒业公司沟通、协商调解方案,经过一番努力,该酒业公司同意委托律师从外埠赶来现场,同时委派保定支公司的检验员前来。

  7月16日,某酒业公司的检验员在办案人员的见证下,对案涉物证即该空酒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检验,确认该空酒瓶为正品且尚未启封瓶盖。随后,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维护企业诚信形象,利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与该酒业公司进行沟通,最终促成该酒业公司与原告薛某达成了对瑕疵产品进行1:3赔偿的调解方案。该酒业公司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薛某撤回了起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在本案中,某酒业公司作为该白酒的生产者,应遵循诚信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出现问题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