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金钱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2024-12-27 09:57: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朝辉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常常会通过发红包、送礼物等方式来表达爱意,双方也可能会有共同开销、转账借款等其他复杂情况,一旦恋爱关系破裂,很容易引发纠纷。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转给对方的钱物能否要回?借贷与赠与又该如何界定呢?

  小丽与小杰(化名)于2015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大量经济往来。2021年,小杰准备买车,小丽想让其买一辆更好一点的车,便给小杰转账40000元。2022年3月,双方因故分手。后小丽多次要求小杰偿还40000元购车款未果,遂于2024年4月诉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要求小杰偿还借款40000元。

  “40000元是小丽主动转给我用来加钱买车的,并不是借款,所以我不应该偿还。”诉讼中,小杰承认收到小丽转账的40000元属实,但否认该款项为借款。

  小丽则提供了双方的短信内容作为证据。2022年5月,小丽向小杰发送短信:“小丽2021年4月借给小杰40000元买车的钱,啥时候能还?”小杰回复:“有毛病吧?”小杰又于同年6月向小丽发送短信:“……至于你的钱,我短时间给不了你,我妈也不会给钱我还你的……等我有闲钱了会给你。”

  小丽与小杰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小丽提交了40000元的转账记录,小杰虽然当时未予以认可,但后来小杰主动向小丽发送短信表示“我妈也不会给钱我还你的”“等我有闲钱了会给你”的短信记录,应视为其对小丽催讨的40000元是借款的认可,满足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故法院依法判决小杰偿还小丽借款40000元。

  小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由于恋爱关系中的金钱往来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并不能单纯地根据转款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司法实践中,对于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一般为:

  1.情侣之间的转款,如款项接收方承认是借款,则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转账备注、红包留言,或者款项支付后的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的,那么在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相关款项。

  2.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或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在七夕、生日期间的转账,或是“520”“1314”等有特定意义的数额),可视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3.转账金额较大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导致所附条件不能成就的,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予以返还。对于金额是否属于“大额”,应当结合双方收入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是否会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等综合确定。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享受恋爱甜蜜的同时,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智,既要以诚相待,亦要保持财产相对独立,避免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双方在转账时应注意备注款项用途,备注转账是无偿赠与还是借贷,并保留相关原始证据。


责任编辑:罗一坤